1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保险条款的内容1.承保范围31.01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31.02除外责任32.风险管理5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52.01注意和谨慎义务52.02限额申请52.03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62.04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6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72.05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72.06到期日的延长72.07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73.赔偿款项93.01承保损失的计算93.02赔偿款项的计算93.03赔偿款项的支付93.04追偿款103.05最高责任限额113.06赔偿款项的转让113.07风险分担113.08诉讼时效114.保单管理124.01营业额的申报124.02保险费的计算124.03保险费的缴付124.04抵销权125.其他规定135.01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及告知义务135.02保单货币135.03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135.04保密145.05保险期间145.06违约145.07通讯155.08法律、仲裁和语言15定义16核准的信用限额16买方162凭单付现16逾期欠款确定日16发送16自定信用限额16争议17自负额17外国公共买方17无清偿能力17承保欠款17承保损失17承保比例17最长延长期限17最长付款期限18保单18投保单18长期拖欠18提供18公共买方18追偿款18特别条款18违约状态19营业额19等待期1931.承保范围1.01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本条款中的保险人向条款中的投保人签发本保险合同,并就本收取保险费。根据的条款和条件,如果由于以下保险事故买方未能将无争议的承保欠款支付予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下文第3部分(赔偿款项)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就构成承保欠款的债务,必须在货物发送和/或服务提供之日起10天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全部的销售营业额。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项下,当买方未能向被保险人支付承保欠款并且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保险事故:(a)买方的长期拖欠,指买方在本条款所规定的等待期届满时尚未支付无争议的承保欠款的全部或部分;(b)买方无清偿能力,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是指:I.破产接管人或管理人、清算人、受托人、管理者或其他类似官员被指派至买方,无论该指派是否是由法院或其他类似法庭作出,但任何不影响被保险人作为买方债权人权利的指派则不包括在内;或II.债务调解协议、重组方案、和解或其他类似安排已经被批准并且对买方和买方的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或III.存在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等同的其他情形。保险事故将视作在本条款规定的相应等待期的届满时发生。1.0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由于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a.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未能遵守应向买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未能遵守相关国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或b.任何与核物质有关的现象,或自然灾害;或c.下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战争:美国、俄罗斯、法国、中国和英国;或d.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分销、特许经销权或类似安排终止,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该终止;或e.被保险人失去了出口或进口许可,从而妨碍了合同的履行或欠款的支付,除非被保4险人在货物发送后才获悉该情况;或f.买方未能接受不存在争议的货物交付;或g.被保险人未能根据适用于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的条件设定自定信用限额;或h.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而将买方的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i.汇率浮动和/或货币贬值,买方未能额外支付等同于当地货币贬值金额的部分,但第2.08款(货币存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或j.发生在第三国的事件:如果货物将发送至第三国和/或服务将提供给第三国,或者付款将来自该第三国,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k.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单不承保以下各项:l.与以个人身份进行的私人交易。如果被保险人不能确定买方是否是商业贸易商,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将不适用并且被保险人必须提出限额申请以获得保险人核准的信用限额。m.与被保险人本国的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外国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而被保险人在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时并未就上述国家的政治风险获得承保。n.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之时或之前已收到付款的交易。o.以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或不可撤销的可延期的保兑信用证进行付款的交易。p.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同意的,付款条件比本条款所明确的最长付款期限更有利于买方的交易。q.与位于国家列表中没有列明的国家或保险人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的国家的买方进行的交易。r.与下述任何一类买方的交易:被保险人通过参与管理、经营或入股有效控制的买方;或对被保险人有着类似控制的买方;或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个集团的买方。s.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之日前已经拒绝承保或者撤销承保责任的任何买方进行的交易,除非第2.04(c)款(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适用。t.与处于违约状态的买方进行的交易。u.逾期付款利息或者任何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v.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除非保险人另行同意。52.风险管理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2.01注意和谨慎义务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单。如果保险人解除保单,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单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单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被保险人在向买方授予和保留信用限额时,必须如同被保险人未投保时一样,尽到一切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任何与新的和/或现有的买方相关的,且可能会被一个小心谨慎的未购买保险的人解释为不利和/或负面的任何情况、信息或事件,无论买方是否对被保险人有未偿欠款。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将某个买方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一个信用限额。信用限额确定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就某一个买方所获承保的最高信用额度。信用限额可以是保险人根据第2.02款(限额申请)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亦可以是被保险人根据第2.03款(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设定的自定信用限额。2.02限额申请如果自定信用限额不足以满足被保险人想要授予买方的信用额度,或者如果被保险人想要授予买方的信用期限比本条款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更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或者在本条款列明的风险服务提供者(如有)递交限额申请。如果保险人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附有特别条件,只有当全部特别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有权就涉及到的买方在保单项下提出索赔。除非在限额通知中另有规定,否则:1.核准的信用限额自指定的起始日开始生效。如果未指定起始日,则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核准的信用限额追溯至保单的起始日生效:(a)没有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或其他关于买方的不利信息;且(b)发票的最初付款到期日晚于收到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之日。2.为买方设定的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根据第2.03款(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的规定持续有效直至被保险人收到信用限额通知为止。接受本保单代表被保险人同意:本条款中所称风险服务提供者将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本保单的某些服务;以及6支付风险服务提供者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2.03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如果保险人没有签发核准的信用限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本条款规定的有关设定自定信用限额的条件来设定自定信用限额。但被保险人设定的自定信用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适用于买方所在国的最高自定信用限额。被保险人不可以为被第1.02款(除外责任)不承保的任何买方设定自定信用限额。2.04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a)在任何时间被保险人都可以申请更高的核准的信用限额。(b)如果保险人认为风险恶化,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原因,通过经同意的通讯方式(见本条款),保险人可以立即撤销、变更或降低与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的买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者任何业务类别有关的承保责任。除非保险人在通知中具体说明,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在该撤销后不再适用。保险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修改国家列表。这可能导致取消位于某些国家的买方的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c)任何撤销或降低将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以后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但是,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撤销或降低将不会影响到任何在通知给出前签署的不可撤销的合同:1.合同期限未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如适用);且2.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并且该证明令保险人满意。针对任何不可撤销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仅限于:(i)被保险人在下述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前已经发送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I.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在此以前,被保险人能够继续就被保险人已经发送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受到承保;和II.保单终止之日;和(ii)在本条款列明的任何一个保险人已经明确适用不可撤销合同承保责任的国家内的买方。(d)自买方进入违约状态之日起,对于后续向买方发送的货物和/或提供的服务(包括与不可撤销合同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承保责任自动取消。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且当超出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获得全额清偿时,对该买方方可恢复承保:保险人没有撤销买方的信用限额;并且没有保险事故发生。7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2.05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必须如同没有被保险一样行事。所以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和/或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法律诉讼,-执行任何判决,-启动针对买方的破产程序;以及-将欠款交由本条款列明的商账管理服务方(如有)处理,被保险人同意其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任何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发出的指示。此外,被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方可批准(无论是作为庭外和解或是法院裁定的一部分)下述事项:(a)针对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全部或部分逾期欠款的还款计划或其他形式的重新安排;或(b)转让或质押全部或部分欠款;或(c)放弃全部或部分欠款;或(d)放弃被保险人有关全部或部分欠款的权利或担保。2.06到期日的延长被保险人可以同意一次或多次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然而,额外给予的信用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除非保险人同意,保单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延期至最长延长期限以后的欠款。除非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延长到期日:(a)如果初始的付款方式是凭单付现、本票、汇票或者不可撤销信用证;或(b)买方处于违约状态。2.07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在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可以通知保险人任何未付欠款。但是一旦违约状态发生,被保险人必须在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届满之前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使用相关的表格并提交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逾期欠款的通知期限在买方进入违约状态后的30天届满。8在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除外。93.赔偿款项3.01承保损失的计算(a)承保损失在承保欠款经考虑下列因素后计算得出:保险人在追偿款中所占的份额;以及本条款规定的自负额(如适用)。(b)以非本保单货币开具的发票将根据第5.02款(保单货币)进行换算。为了确定承保欠款由哪笔欠款构成,买方的欠款将按照其发票日或付款通知书的顺序累加至信用限额。只有当保单承保范围内日期较早的欠款已获清偿时,超出信用限额的欠款方可被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但这种将之前未被承保的欠款纳入承保范围的安排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不再适用。如果款项是以支票或汇票形式支付,当被保险人收到可即时动用的资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