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讲――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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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宣讲安徽省目录宣讲背景《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典型案例132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2017年起,每年12月的第一周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12月1日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安办函[2017]124号)省地勘局要求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地安[2017]421号)宣讲背景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日活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利用新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内容《安全生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6条)立法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机制生产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章操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组织抢救,确保不擅离职守。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权力: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权力: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安全事故收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要求。(略)第五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上报;事故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缺少所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未对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的;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未与外委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擅离职守、逃匿、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发生责任安全事故。明确了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的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性质罚款金额1-2人10人以下1000万以下一般事故20万-50万3-9人10-50人1000万-5000万较大事故50万-100万10-29人50-100人5000万-1亿重大事故100万-500万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事故500万-2000万强化了“双罚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新增严重违法行为“公告”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新增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典型案例—(略)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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