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贯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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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贯与培训主讲:袁晓华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法律的概念1、法律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2、基本特征①、规范性和一般性(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②、权威性、普通性和统一性(国家认可)③、现实性(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④、强制性(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⑤、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律的职能①政治职能②经济职能③社会职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能表现在:★通过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社会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确立安全生产关系。★规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主体法律责任、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4、我国法律五大领域①、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宪法》《选举法》②、民事方面:《民法通则》③、经济方面:《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④、行政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法》《矿山安全法》⑤、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概念▲权利:享有者按法律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的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义务:表示承担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6、违法与犯罪行为◆违法(广义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含犯罪和狭义违法。◆狭义违法: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知识产权的行为。◆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一看行为侵犯的客体,二看行为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三看行为人情况及主观因素。②、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才构成犯罪。③.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体▲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7、违法行为的分类⑴.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⑵.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⑶.刑事违法行为:指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⑷.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⑴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补偿性的。⑵行政责任:主要指触犯行政法或不履行行政义务,应承担的责任。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42、43、48条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五、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三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安全第一的涵义(一)“安全第一”的涵义内容:(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二)“安全第一”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1)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要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在计划、组织、指挥和从事生产时,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生产中有什么危险;(3)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劳动者上岗作业前,首先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在岗位作业时,首先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5)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才进行生产;(6)在评价生产工作时,首先以安全作衡量标准。二、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为主: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上。2、预防工作的形式:(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2)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3)防止安全管理上的缺陷3、预防工作的内容:(1)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2)完善安全生产条件;(3)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4、“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事后型事故管理→预防型隐患管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⑴.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防范的⑵.生产必须安全⑶.安全促进生产⑷.安全与生产是统一体2.安全与效益的关系⑴.安全可以产出效益⑵.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内容■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三)适用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二《安全生产法》(四)阐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五)形成六项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6、奖惩原则。(六)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七)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保障: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保障:概括为场所、设备、设施、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符合安全要求。(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保障:为确保企业建立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而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全员的:负责人、安全员、基层干部、技术员、班组长、工人、特种作业人员(5)项目建设的安全保障:A、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B、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制度(6)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A、加强安全设备的管理;B、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警示;C、设备的报废与淘汰;D、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E、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F、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G、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调;H、安全生产投入。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A、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B、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C、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E、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2)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A、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C、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主要来自七个方面: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C、监察机关的监督;D、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E、社会公众的监督;F、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G、新闻媒体的监督。(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A、企业负责B、行业管理C、国家监察D、群众监督E、劳动者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新格局: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社会监督支持(3)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5)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依法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中介服务机构4、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事故报告A、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尤其是伤亡事故。B、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前期报告,事故后续报告,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抢险:A、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B、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5)事故调查与处理:A、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B、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C、事故责任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5、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的制裁,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2)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强制手段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构成犯罪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依《刑法》判定。(3)民事责任:对造成事故引起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4)执法主体: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三《职业病防治法》(一)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适用范围: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四)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保护劳动者的健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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