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之刑事案件法庭论辩技巧•引言•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护己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法庭辩论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学会一般性的辩论较容易,但要想达到很高的水平,上升为论辩艺术,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当然,预期结果更难以出现。•一、综论•1、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律师刑事业务执业环境仍需改善,新老难题亟需解决。•(1)贪污贿赂案件侦查阶段难会见。•从我本人经历和许多律师的反映看,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基本上律师会见不了,个别案件反贪局在临近移送审查起诉时通知律师见一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原因:刑诉法此次修改时在第37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许可”在办案机关来讲就是一种批准权,演变为一种控制乃至拒绝律师会见的局面。•三类以外的其他案件会见目前问题不太严重,个别案件会见仍有障碍。•(2)申请取保候审难。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由于法律上没有设定答复的限制或救济条款,所以,办案机关一般不予理睬,至多口头答复“案情需要不予取保候审”。•(3)调查取证难。法律本身的设定就限制律师,律师调查取证需征得证人同意,证人对司法机关作证是法定义务,对律师调查则变成了权利——可以拒绝;律师对被害方证人调查则需要办案机关批准(4)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法院判决的“说理性”虽然近年来有所进步,但“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之状况仍很普遍。一份判决书最关键的部分是“本院认为……”,对辩护意见无法反驳而又不想采纳的,要么只选入可反驳的次要性意见,要么干脆概括一下“辩护人所提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或采信)”。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意见经常被当做“耳旁风”。•风险大使许多律师对刑辩望而却步。1996年以来,各地律师有不少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汇报到全国律协的每年都数十起乃至上百起。从已知案例分析,律师此类执业风险多发生在办理刑事业务的过程中,具体讲,大多发生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和律师庭审中做无罪辩护的问题上。刑事辩护收费低也是影响刑辩积极性的因素之一。•2、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是法制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律师法》中对律师职责的规定);刑事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已知的冤案都是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没有被重视及采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则都是律师辩护意见得到采纳的结果。2)刑事辩护是充分显示律师风采的平台、律师成名的摇篮。不少知名律师都是因为成功办理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重大刑事案件而一举成名的。3)办理刑事案件虽然收费较低,但是对于一些案源较少的律师来讲,也是一条创收的好途径;何况刑事案件相对于其他业务来说一般诉讼周期较短,收费“短平快”,效益也不错。•二、庭审前的准备•为法庭辩论取的胜利打好坚实的基础。•1、认真、详细阅卷,找出问题,对专业问题要借“外脑”;最近轰动国内外的念斌八年冤狱福建高院宣告无罪,就是张燕生等律师找准案件的问题,并请教专家,最后否定了原鉴定意见使案件峰回路转。•2、选准辩护方向;这是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的重中之重。美国著名大律师丹诺说过:“被告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选择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不能一味的顺从当事人的要求做无罪辩护,不但观点不被采纳,还会影响律师的声誉。(例如:“李无罪”)•3、拟出发问提纲(被告人、证人、出庭说明情况的人员);•4、拟出控方质证提纲;•5、整理辩方证据;•6、制定辩护提纲;•7、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三、几个相关问题1、“律师,走进法庭就开始了你的发言。”律师的形象影响——衣着、肢体语言、语言表达力。举止大方,不卑不亢,应对自如,稳中求胜。发言时言辞简洁,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2、“辩论”从何时开始?我认为从发问、质证,控辩双方就已经“接火”了;法庭所说的“辩论阶段”只是综合辩论的高潮阶段。3、关于庭前会议。《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阶段被有的检法作为套取辩方证据及观点的环节。四、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注意的问题•1、必须明白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树立咄咄逼人的雄辩家的形象,不是为了看似压倒了公诉人,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旁听者的掌声,而是运用法庭论辩这一法律工具,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根据,驳倒对方的不正确的立论,说服法官,协助和促使法庭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不超出法庭辩论的范围。“范围”指围绕论辩目的而进行辩论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直接影响裁判的案件主要事实,如时间、地点、起因、结果等可能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或责任划分(罪重与罪轻及量刑)等事实要素;(2)案件主要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大小情况;(3)适用法律情况(责任认定、量刑、对法律的理解);(4)对方辩论意见是否成立(有无证据支持、是否符合事实、逻辑规范性等);(5)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情况。•3、辩论意见要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不能自相矛盾例如,我见过许多份辩护词中,律师立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显见是在做无罪辩护,但后边转而又论述被告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等这些罪轻辩护的意见,岂非前后矛盾?我还见过一份辩护词中称抢劫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打了被害人出租车司机一巴掌,被害人就眼睁睁地看着被告人把出租车开走了。象这样的辩护观点怎么可能被采纳呢?例外,审判方式如果是定罪量刑分开辩论时,律师也可以在申明无罪辩护的前提下,假定法院定罪,提出辩方量刑方面的意见。•4、选择合适的辩论方式。律师辩论的方式,往往采取“演绎式”或“归纳式”,一般案件采用演绎式为宜,先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无罪或罪轻),然后从几个方面分述理由,这样的方式简单明了,观点易被法官了解和接受;对一些复杂案件(例如多罪名、多罪犯、多起犯罪以及部分无罪部分罪轻辩护的),采取归纳法则比较适宜,把存在的问题一个个提炼出来,层层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显得很有条理,很有说服力。•5、辩护观点即要有深度,也要有高度。深度是指对事实、证据的掌握程度,高度是指的站位要高,从犯罪构成要件、法理角度进行辩护,这样才能彰显出律师高超的专业水平。现在刑事辩护已发展为多元化,原来只注重实体辩,即事实辩,现在实体程序并重,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例如念斌案件。在多次高端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官、检察官都提出了一些对律师的希望和要求,尤其是法官,很希望与高水平的律师打交道,从律师这里听到中肯的意见,以帮助他们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作出正确的判决,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念斌案宣判后,最高检所办的《检察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就提到:“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律师如此尽职尽责,如果司法者能够认真倾听律师意见,那么司法公正就多了道安全保险,冤假错案就少了些发生几率。•6、辩论重点要突出。吃透案情,确定辩护思路,选准突破的重点。有检察官提出,辩护人攻其一点、不计其他,不全面看问题。我认为这恰恰是律师的高明之处,如果是在论证犯罪构成要件时,因犯罪四要件缺一不可,那么,辩护人只要证明、论述清楚不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在一些罪轻辩护的案件中,对那些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一些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放置在辩论观点的前部,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未成年、投案自首、立功等,对那些一般的酌定从轻情节放在后部,如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群众呼声等。“初犯”的问题最好在主观恶性中提出。总之,重点不突出,胡子眉毛一把抓,效果会较差。对有两个律师的可协商分一下主次,或分工一下辩论的问题,比如有实体辩、程序辩之分,总之,第一位发言的辩论内容,第二位发言时不要重复,但两位律师之间要注意互补,而不要为了表现自己在发言时互争互抢。7、对证据不足的辩护。在质证阶段已简要提出质证意见,在辩论阶段,要对证据综合进行整理、分析,从证据三性入手,提出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以使其失去或降低证明力,使控方的观点失去依托,从而印证出辩方观点的正确性。。•8、辩论中信息的接收和整理。概括对方论辩意见,调整、设计己方的论辩对策。主要指第二轮辩论。因第一轮辩论双方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第二轮才能充分反映出律师法律功底、案件熟悉程度、随机应变等综合论辩能力。一般的做法是第一轮全面的、系统的辩,第二轮只对公诉人提出的新观点进行对应性的简要辩论。重复的长篇大论会使人厌烦,冲淡了对辩护观点的注意力。9、辩论要有针对性。有时公诉方对律师提出的一些观点无法反驳时,往往把话题引到一边去,这时,我们即不要重复罗嗦,死缠烂打,也不要被其引向他途,最好是先点一下,控方对辩方的那些观点没有反驳,或者双方观点中的一致之处,以提醒法官的注意,然后再对其新观点提出反驳意见。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控辩双方“接不上火”,自说自话,各走各的“道”。10、集中注意力,抓住对手的一切可利用之处。在开庭过程中切记不要为案件以外的事情分心,一是抓住对方的破绽及时进行攻击;二是发现对方发言中的一些可利用之处加以利用。(巨鹿王XX杀妻案,其因妻子与他人私奔、非法同居,回家后又时常与第三者幽会,被告人劝阻无效激愤杀人的事实清楚,从轻辩护的重点是被害人过错。公诉人提出被害人“不守妇道”,辩护人立即抓住此点做文章,首先指出公诉方已认可了被害人在案件的引起上有责任,然后分析被害人过错大小,将“不守妇道”的行为与现性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从《婚姻法》、《刑法》的规定看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说明不是一般的过错,这样就比只讲被害人与他人通奸不道德,有一定过错更容易引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同情,可加大从轻的幅度。)•11、生动形象的比喻和案例的借鉴。•法律专业的高度彰显律师的专业水平,而生活化的智慧比喻有时也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田文昌律师曾经办理的朱佩金因承包经营被指控诈骗案中,有两份盖有某林业公司公章的便函,没有查到用章登记,控方就坚持是被告伪造的,田律师灵机一动,用“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解决了该书证真实性的问题,得到了采纳。•虽然我国没有判例法的规定,但是,案情类似的判例有时会起到很好的说服作用。在常跃峰“贪污案”中,我们找到上海法院的一份判例,结合有利的辩护理由,最后,对于涉案金额上千万,个人所得数百万的案件,以经营同类业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2、辩护中应注意避免的情况。(1)脱离事实和证据,信口开河,甚至不顾法律和事实,把犯罪行为美化为应提倡或褒奖的行为;(2)为了满足委托人、当事人的感情要求,哗众取宠;(3)撩拨、煽动旁听群众的错误情绪;(4)提倡文明辩护,在反驳公诉人的过程中不要搞人身攻击。但对那些对律师搞人身攻击的要采取适时、适度的反击措施,如申请法庭制止,以文明的语言对比其不文明的语言,以法律有无规定来驳对方的无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