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武器装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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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台灣武器裝備種類AH-1W攻擊直昇機AH-1W現為美陸戰隊主力攻擊直昇機。「立體化、機械化、自動化」為陸軍建軍目標,AH-IW攻擊直升機加入陸軍空中騎兵旅服役,充份發揮攻擊、機動能力,成為陸軍快速打擊主力。OH-58D戰搜直昇機為適應陸軍防衛作戰「預警短、縱深淺、決戰快」之特性,OH-58D戰搜直升機加入服役,使陸軍早期掌握戰場機勢,達成防衛作戰目標。CH-47SD中型運輸直昇機美軍現役運輸機種,本軍空中運輸營現亦配裝此型機,其已具備數位式座艙系統為具有先進電戰能力之現代化直昇機。愛國者飛彈為向美國採購之防空武器,射程為160公里,導引方式為雷達導控及半主動歸向導航,為陸軍主要之防空飛彈。鷹式飛彈為向美國採購之防空飛彈,射程為40公里,導引方式為半主動歸向導航,陸軍使用之防空飛彈。天弓飛彈由中科院自行研發,為陸軍使用之地對空武器系統,可分為天弓一型射程為100公里及天弓二型射程為200公里,其強猛之火力及精良的射控系統,足以應付任何來犯之戰機。榭樹野戰防空飛彈檞樹飛彈為美國福特公司製造,為陸軍使用之地對空飛彈,採用光電或紅外線前視系統瞄準,為欄截低空敵機之防空武器。M60A3型戰車M60A3型戰車是由M60A1型戰車改輛型,為我國向美國採購之陸軍主力戰車,其主要的改良為射控系統、新式雷射測距儀配合彈道計算機,具備夜戰能力並可於核生化狀況下履行作戰,使其第一發命中率大幅提昇,為我國目前主力戰車之一。CM11型戰車勇虎戰車由中科院及兵整中心自行研發之中型戰車,配置精密射控系統,具有夜戰能力,於歷年重大演訓中,充分展現其優異性能與火力,為我國目前主力戰車之一。41及M41D型戰車本軍M41輕型戰車首先於1958年美國軍援我國55輛,往後陸續接收達700輛之多,本軍與海軍陸戰隊均有配備。本軍M41D輕型戰車是由M41型戰車改良,可有效填補第三代戰車服役前的戰力空隙。T82型雙聯2Omm機砲機砲:T75型2Omm機砲×2全長:3270mm全高:1960mm全重:2400kg(T82T)1600kg(T82F)俯仰角度:-15°~+85°射界:360°驅動速率:120°/秒(迴旋)60°/秒(俯仰)瞄準方式:頭盔瞄準(具夜視功能)光學瞄準航速環瞄準彈箱:200發彈箱×2射速:每管1200發/分射程:2000m部署方式:機動部署(T82T)反空降堡(T82F)中和級戰車登陸艦中和級戰車登陸艦裝載重大、耐波力強、速度快、兩棲性能佳、運輸功能多之特性,平時執行運補、演訓及擔任快速反應待命兵力,戰時依令遂行外島運補及兩棲逆登陸作戰。安克拉治級船塢登陸艦安克拉治級船塢登陸艦除取代中正艦及鎮海艦現有任務外,可縮短任務時程以節約護航兵力之負荷,在執行兩棲作戰任務時,協同中和級戰車登陸艦組成快速兩棲運補船團,執行兩棲突擊、逆登陸及快速反應作戰任務。錦江級巡邏艦光華三號計畫錦江級巡邏艦係採國艦國造方式籌建,此型艦之任務為執行港口、海峽偵巡、外島運補護航及近岸防衛。濟陽級飛彈巡防艦濟陽級飛彈巡防艦為我國向美國租借之巡防艦,艦上配有最新式的聲納、攻潛魚雷及反潛直昇機,是一種具有反潛、岸轟支援、護航、封鎖等多功能戰艦。劍龍級潛艦劍龍級潛艦為我國向荷蘭購買之潛艦,現服役之海龍、海虎潛艦經實際操作及耐航訓練,證明是艘具備匿蹤與奇襲能力的海底奇兵。達觀海洋觀測艦達觀艦不僅具備蒐整與建立各項水文資料庫的功能,對海軍而言熟悉與運用台海水文環境,更能滿足捍衛海疆的作戰需求。康定級巡防艦康定級巡防艦為我國向法國購買之軍艦,是廿一世紀戰鬥需求所設計的巡防艦,稜角有致,如堡壘般之外觀,具有抵禦核生化攻擊的巡防艦。成功級巡防艦成功級巡防艦是由中船公司承建的巡防艦,系統、裝備較原有美軍派里級軍艦更為先進,是艘符合現代戰爭需求的戰艦。康定號巡防艦發射雄風二型飛彈康定號艦上之武器系統裝設採模組化的設計,可依不同任務安裝各式武器,配合中科院研發之雄風二型飛彈,是海軍制海作戰的要角。幻象2000-5由法國達梭公司發展之戰鬥機,其性能優越,配備精良,我國計於八十一年底購買六十架幻象2000-5型戰機,成為全世界第一個使用此型戰鬥機的國家。幻象是單座,單發動機有獨特的外型三角低單翼(翼前緣後良掠58度)無水平尾翼,單垂直尾翼設計,進氣口在機身二側。幻象是輕型戰機攔截1架高度24380m速度Mach3的敵機只要5分鐘,在高空高度性能為同級戰機中為最優。靈活的滾轉、慢飛、高攻角飛行,小巧的轉彎半徑,幻象戰機優異的性能是我空防鐵三角中的利器。F-16戰機F-16超音速戰鬥機之結構設計,集當今航空動力學之精華於一體,其最高時速超過2馬赫,60秒內可由0.9馬赫加速至1.6馬赫以上,為世界一流之戰機。推力大,爬升快,精密的航電裝備及視距外飛彈,使得F16成為纏鬥中的高手,足以應付任何挑戰。ID+F戰鬥機IDF戰鬥機為我國首架自行設計、製造之高性能戰機,七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架原型機出廠,命名為「經國號戰機」,配帶天劍一型及天劍二型中程空對空飛彈,八三年起移交空軍服役。加速快,爬升快,轉彎半徑小,配合國人自製天劍一、二型空對空飛彈,更是如虎添翼。C-130H運輸機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我空軍向美購得C-130H運輸機,增強空運作戰能力。B-1900C運輸機我國自美購得,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由專機部隊使用,擔任人員及行政運輸任務。T-34C教練機民國七十四年,我空軍向美自購此型基本教練機一批,於同年五月撥交空軍軍官學校,做為學生基本飛行訓練之用。E-2T預警機E-2T預警機,為我空軍鷹眼計畫,向美國格魯曼公司採購,已於八四年九月加入空軍行列,對台海防衛安全,有相當助益。AT-3教練機AT-3教練機為我國自行研發設計生產,其配有現代化航電系統,為我空軍訓練戰鬥機飛行員使用的高級訓練機種。F-5E戰機由我空軍航發中心與美國諾斯普公司合作生產,首架F-5E戰機於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卅日出廠,並命名為「中正號」。改造手槍的相關程序司法院公報第53卷第4期2011年4月(二)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裁判要旨: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相關法規: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上訴人王○宏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四、一二五七九、一二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王○宏基於營利目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基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100年1月6日152司法院公報第53卷第4期2011年4月安非他命等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編號1、2、3等三罪刑,及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如附表二編號1、2轉讓禁藥二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有販賣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本件上訴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五罪,其主刑經原審依序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一年十月、三年七月、六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上訴人所犯數罪,其宣告刑總計為十年,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顯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判決為反應販賣毒品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上訴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上訴意旨雖謂,原審其他被告同類型之毒品案件,有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下同)一百二十四年四月、定應執行刑十五年,有宣告刑總和五十年五月、定應執行刑八年,有宣告刑合計三十六年、定應執行刑七年不等之情形,而本件上訴人之宣告刑僅合計十年,卻定應執行刑為六年,與他案相比較,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云云。依上說明,自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忠星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153司法院公報第53卷第4期2011年4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裁判要旨:刑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在其本國施用大麻合法之外國人第一次攜帶大麻入境之行為,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相關法規:刑法第十六條。上訴人薛○平上列上訴人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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