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管理情况介绍一、兽药GMP概况二、兽药GMP监管情况一、兽药GMP概况兽药GMP实施历程兽药GMP管理法规兽药GMP工作程序兽药GMP兽药GMP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是对兽药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出优良合格的兽药的整套科学管理体系。兽药GMP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5“生物制品”中,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特点,补充规定了37条特殊要求。兽药GMP实施历程1989年:农业部颁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开始实施兽药GMP管理。1994年:农业部发布《兽药GMP实施细则》,要求1995年7月1日起新企业必须按兽药GMP要求建设,老企业必须在2005年底按兽药GMP要求进行改造。1996年:开始实施兽药GMP验收工作。2002年:农业部发布新的兽药GMP规范。2002.6.19-2005.12.31为兽药GMP实施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兽药GMP管理法规及要求兽药GMP管理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农办医[2007]8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度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工作程序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工作程序兽药GMP检查员选派工作程序中监所兽药GMP飞行检查实施办法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责任承诺书工作制度纪律要求兽药GMP管理法规兽药GMP工作程序设立兽药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省级药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一般缺陷申请人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农业部兽医局审批通知企业补充资料农业部公告并核发证书退回申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初审审核组织检查验收企业提交整改资料结果上报农业部兽医局检查验收结论公示复审通过审查虚假材料需GMP验收逾期未补兽药GMP工作程序严重缺陷二、兽药GMP监管情况兽药GMP管理新变化兽药行业监管情况兽药GMP管理新变化1政策变化:新的管理办法(农业部1427号公告)3申请验收范围的变化:农业部1708号公告申报程序(农业部1704号公告)审查程序(三级审核)检查员选派程序(三级审核)4工作程序变化:2政策变化:新的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第1427号公告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总则、申报与审查、现场检查验收、审批与管理、附则5部分。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GMP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其对企业申报资料和整改资料加强审核力度。明确了现场检查验收中实行组长负责制,强化了检查人员的纪律监督,要求检查组确认验收范围、遵守检查纪律、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开展工作,并填写《检查员自查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明确了GMP办公室具有对检查员进行培训与管理的职责。细化了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兽药GMP办公室组长负责制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增加了申报要求。提供近3年来产品质量情况、重点监控及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报告,对存在严重劣迹、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原则上要求企业全部生产线同时申请进行验收,申请部分生产线验收的不增加新的有效期。明确空气净化检测由有检测资质8家单位承担。新建生物制品企业先静态验收,后动态验收。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申报、时限及验收结果的变化时限变化材料准备验收结果1政策变化:申报、时限及验收结果的变化申报、时限及验收结果的变化复验企业申请洁净室(区)检验报告省级兽医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审核组织现场验收发现虚假材料的处理存在实质缺陷时,补充材料明确时限材料准备验收结果明确时限材料准备验收结果申报、时限及验收结果的变化1政策变化:申报、时限及验收结果的变化明确时限材料准备资料审查申报与审查常见问题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图纸审批文件资质证明(检验报告)人员、设备、生产、验证等方面的总结性材料GMP文件目录、内容及与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政策变化:申报、审查及验收结果的变化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特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自2013年6月1日施行,2013年6月1日后新开办的兽药企业,按该标准实施验收;2013年6月1日前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证书时,按该标准实施验收。内容包括:总则、中兽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附录按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日算起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兽药GMP办公室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兽用化药、中药生产企业改造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流程图兽药GMP办核准省级兽医行政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改造兽药GMP办现场核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申请兽用化药、中药企业流程图兽用化药、中药类企业申请企业改造省级兽医行政部门核准省级兽医行政部门现场核查报兽药GMP办备案兽药GMP办公室核准企业改造报兽药GMP办备案省级兽医行政部门现场核查省级兽医行政部门审核功能间或工艺发生变化设备改造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企业不能按期验收问题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因故不能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兽药GMP办公室核准,同意延期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并给予书面回复。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未提出GMP验收申请且已过有效期的企业,将按照新建企业组织验收,同时注销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1.执行1708号公告,停止受理转瓶培养疫苗生产线申请,粉、散、预混剂只能按新标准验收;2.注销企业原《生产许可证》,新发许可证企业5位码变更;需要GMP办函复的3种情况010302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因部分功能间、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提出申请的;兽用化药、中药企业因部分功能间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因故不能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的。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生产厂区的要求具有法人资质的兽药企业应具备独立的生产区域,保证其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和质检设备独立,符合兽药GMP规范要求。可在工业园区中选择已划分区域、具备物理隔离设施的完整独立院落,用以开办兽药生产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对同时具备人用原料药和兽用原料药生产资质、且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的,其兽药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厂房、设备及独立或合理分区隔离的仓储条件,不得与人用原料药的生产共用上述设施。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生产厂区的要求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可以共用同一厂区,但必须对各自生产、仓储等区域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达到生产区域及仓储独立,符合兽药GMP规定要求。不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或非兽药企业不得设置在同一厂区。同一企业的兽药生产线设置在不同生产地点(厂址)的,应分别组织验收,并在验收报告结论中标明与验收范围相对应的生产地址。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在不影响兽药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下列非兽药产品的生产允许与兽药生产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1)属于兽用原料药前体/中间体等化工产品或兽用消毒剂、杀虫剂等制剂产品所需原料的生产可与兽药的生产设立在同一厂区,但兽药生产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房设施设备、仓储区和质检室。与此无关的其他化工产品不得与兽药制剂或兽用原料药的生产设置在同一厂区。(2)饲料添加剂与兽药固体制剂(指粉剂、散剂、预混剂,下同)各自的生产线设置在同一生产区域、已取得兽药生产资质、且未迁址或改扩建的,应采用封闭式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或采取其他切实可行措施,减少或避免出现开口工序,防止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交叉污染。对于新建、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的兽药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固体制剂生产线拟设置在同一厂区或同一生产建筑物内,兽药生产应当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房设施设备和仓储区。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其他饲料产品不得与兽药制剂生产设置在同一厂区或同一生产建筑物内。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厂房问题如中药提取物为制剂的前提取部分,且只生产一种剂型的中药制剂,允许中药提取液通过管道直接打入制剂车间的配制间。如生产两种以上(含两种)剂型的中药制剂或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必须在中药提取车间内设置独立收膏间。洁净收膏车或者采样车不能代替收膏间。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厂房问题独立收膏间的洁净级别应与制剂的配制间洁净级别相同。如有多种剂型,收膏间洁净级别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中药提取车间洁净区的工作服可以在其它洁净车间洗涤。如提取过程中涉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其中药提取车间应为防爆车间。(检查要点:墙体、灯具、开关、阀门、电机等。)例:注射剂—配液间10万级颗粒剂—配制间30万级接收间洁净级别至少应为10万级甲醇、乙醇、乙酸乙酯等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设备问题应根据不同的中药提取工艺,选择相应的生产设备,如提取罐(煎煮罐、渗漉罐或多功能提取罐)、储液罐、浓缩设备、乙醇配制罐、乙醇储罐、沉淀罐、贮藏设施、过滤装置、干燥设备等。提取单体罐容积不小于1吨,浓缩、精制、过滤等设备与之相匹配。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或回流提取工艺的,其提取系统应密闭,并应有冷却系统装置,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还应设有分离、收集挥发油的装置,并具有芳香水储罐。柴胡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工艺问题提取中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应注明提取工艺方法,并提交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中药GMP检查验收报告应标明提取工艺(参见附录《中兽药提取工艺主要方法》)、与提取工艺相适应的拟生产产品清单。附表1:企业申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