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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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法律常识一、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有权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范;认可法,是国家认可的非依立法程序制定而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其他规范,主要包括判例、习惯法和法理。在我国如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二、法和法律的区别与联系: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狭义的法仅指法律。(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较大的市:省会城市;特区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三)、规章1、国务院各部、委制定;2、地方政府制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先原则;(二)新法优先原则;(三)特别法优选原则。四、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领奖表述。二、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律知识(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性质1、性质:行政许可2、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职权来源用法律语言来说,职权来源就是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者的设定依据不同:1、计量认证:(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问题:什么是公证数据?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公证数据”与其他测量数据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的作用不同。“公证数据”除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在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2、审查认可(1)《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技术评审的职权来源1、《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2、《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问题:一、技术评审的性质就其工作的手段、方法来说,技术评审是一项技术工作;就其行为的性质来说,是整个行政许可行为的一部分,是一项行政工作。评审组受行政机关委托(指派)承担行政许可工作。因此,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同样是对你们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依法行政。•问题二、依法行政的要求:•1、主体合法;•2、程序合法;•3、实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题:1、什么是程序,什么是实体?2、程序的重要性: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四)技术评审的程序要求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2.技术评审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程序及步骤:(1)评审准备。①评审任务下达与领取。省局受理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组长,并向评审组长递交申请材料;②评审组长文件评审。评审组长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做出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资料书面审查意见,并提出是否可以实施现场评审的建议;当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通过省局通知申请单位增补或更改。只有在管理体系文件涵盖管理体系要素,管理体系要素已被充分描述并有相应程序文件时,评审组长方可建议安排现场评审。③下发评审通知。省局在文件评审合格后,组成评审组,并向实验室下达《关于下达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的通知》。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评审。(2)现场评审。包括:①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议;②首次会议;③考察实验室;④现场操作考核;⑤现场提问;⑥查阅质量记录;⑦填写现场评审记录;⑧现场座谈会;⑨授权签字人考核;⑩检测能力的确定并填写《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11与实验室沟通;12做出评审结论及报告;13末次会议。(3)整改的跟踪验证。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在2个月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文件报评审组长确认。①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实验室,评审组长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②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实验室,评审组长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③对整改有效并符合要求的,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整改完成记录、评审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4)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①现场结论为“基本符合”以及“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评审组长在收到实验室的整改材料或现场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向省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包括:①申请书;②评审报告;③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④整改报告;⑤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⑥软盘(内容有:申请书;评审报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整改报告正文)。②现场结论为“符合”的,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向省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包括:①申请书;②评审报告;③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④整改报告;⑤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⑥软盘(内容有:申请书;评审报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③现场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向省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包括:①申请书;②评审报告;③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省局对评审组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五)在履行程序要求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法定程序中每一步都要做,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少做一步都是行政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诉讼与复议,并最终导致败诉。(米兰达警告)2、要有证据意识,你做了要能够证明你做了(1)材料交接手续要齐全:包括与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所有材料交接,齐全的要素:时间、人物、内容;(2)在所有文书材料上签字的人必须是有权签字的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主动设计文书,证明自己程序合法。(六)工作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发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对同一实验室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三)与所评审实验室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三、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一)行政责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一)、(二)、(三)规定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暂停其承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予公布。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四)、(五)、(六)规定的,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停止其承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予公布。(二)党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2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责任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一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4、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刑事责任《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了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6条:按383条量刑1、个人受贿数额在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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