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及现状2012.12.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董江萍目录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我国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技术转让范畴)药品技术转让的特殊性特殊商品使用价值流通性上市许可技术转让许可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国际:-上市许可人制度(MAH,MarketingAuthorizationHolder),许可不发给具体生产厂家,给许可人,如总公司,许可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生产许可人制度(ProductionLicenseHolder),以产品全生命期的安全/有效/质量为核心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许可的事先要素:谁在生产/生产什么/怎样生产?所有因素事前已经决定,并遵守市场规则许可的转移:许可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上市许可进行转移,将市场权转让给其它许可人。许可的事后变化:一律按照变更申请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国内:生产批准文号制度.(发给具体生产企业,不发给其它机构,即使是总公司)批准文号为生产药品的必须条件之一(药品管理法31条)突出现象持证商与生产商绑定批准文号获得者,不一定是产品的真正的所有权人或责任人。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监测期(保护期、过渡期)《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药品GMP证书》其他相关事项:委托加工特殊药品进口药品(大包装和分包装)药品技术转让规定的历史沿革1.《新药审批办法》第十四条《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第二十条(卫生部,1985.7.1)2.《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卫生部,(87)卫药字第17号,1987.3.24)3.《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1999.4.22)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版专门一章论述(国家局令35号,2002.12.1)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版缩减为一节论述(国家局令17号,2005.7.1)6.《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国家局令28号,2007.10.1)《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药品技术转让规定的历史沿革《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14号(2002.1.18)1998年版GMP出台,优势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大规模引入品种资源。2006年6月6日,《关于废止《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37号《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9.1)第一章基本要求(3条)第二章新药技术转让的注册申报的条件(5条)第三章生产技术转让的注册申报的条件(5条)第四章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与申批(11条)第五章附则(2条)附件: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要求和说明目标:规范药品技术转让的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一、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二、技术转让遵守市场规律原则三、提高审评技术标准原则四、控制风险原则五、宏观引导原则程序要求﹡申请方式﹡现场核查﹡技术审评﹡样品检验﹡行政审批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一、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保护研发者原动力,考虑我国研发以研究单位为主,企业研发仍处于弱势鼓励科研和生产的真正结合。药品研发不等于科研,研发的结果是药品,不是科研成果工艺和质量标准、处方筛选和参数验证,必须和生产企业结合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二、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情形之一﹡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情形二﹡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未届满二、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情形之三﹡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情形之四﹡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一、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情形之五﹡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保护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情形之六﹡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一、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情形之七﹡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情形之八﹡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转让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一、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情形之九﹡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保护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情形之十﹡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新药技术转让适用于监测期内创新型药物和控释、缓释、靶向等特殊制剂的药物(持有《新药证书》)研究单位为主体(转让方)生产企业(受让方)新药技术转让批准后,原药品生产企业已获得的批准文号,应当同时注销受让方可以为新建企业、车间和新增范围生产技术转让适用于已过监测期(保护期、过渡期)的药品生产企业(转让方)生产企业(受让方)生产技术转让获得批准后,原药品生产企业已获得的批准文号,应当同时注销除原料外,受让方不能为新建,必须有许可证和GMP二种技术转让的比较新药技术生产技术品种新药老药转让期间监测期内监测期外转让/受让方研究所/企业/企业企业/企业转让方资质机构符合要求的企业受让方资质新/旧企业均可新企业不可(原料除外)原批准文号注销注销《进口药品》的技术转让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品种,其生产技术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持有用于境内分包装的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转让方应提交注销申请;已获境内分包装批准证明文件的,还要提交境内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注销所转让品种境内分装批准证明文件的申请对于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进行技术转让获准的、应当在《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上标准已批准技术转的相关信息后予以返还。技术转让遵守市场规律原则技术转让受技术市场规律制约,应遵守市场规则技术转让受供、需双方的需求和其市场价值制约,由市场决定国家局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体现市场服务本质,为技术市场服务;技术市场和药品监督管理的关系技术市场领域(市场规则)Finan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SalesWarehouseManagement/HRResearch&Development结果1结果2结果3结果5结果6结果7结果8(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监管领域药品注册申请结果4药品技术转让的工作流程申请人受让方省局审核现场核查(抽样)补充申请申报转让方省局意见药审中心三合一国家局1、发给药品批准文号2、注销原批准文号3、注销进口大包装和小包装4、二类精神药注销定点生产资格5、《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标注6、注销委托加工*批准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发给《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检验不批准临床试验三、提高审评技术要求原则技术转让按照补充申请程序,必须经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提高技术要求,对一些品种增加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要求参照仿制药的理念,技术转让更易选择对照,结果更科学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指导受让方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指导试制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受让方﹡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试制工作,承担申请人相应的责任﹡新药技术转让过程,如提高药品质量,并有利于控制安全风险的变更,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并与申报资料一并申报﹡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生产规模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超出其十倍或小于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一致性要求﹡原料药、辅料、包材、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质量控制﹡权利和责任原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例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I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药品注册、生产、上市相关要求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四、风险控制为核心静态控制:对已经明确存在高风险的品种不得申请转让动态控制:对新发现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品种停止转让程序控制:技术审评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不批准转让不同注册类别的风险评估新药新剂型仿制药技术转让风险特点1.风险范围和严重程度完全未知1.大部分风险已知2.剂型改变后,可能引入新的未知风险1.风险已知2.处方和工艺与被仿品种的不一致性,可能引入新的安全风险3.缺乏“静态、动态、程序”三种风险控制手段1.风险已知2.处方和工艺与原品种的一致性,将引入新安全风险的可能降到最低3.具有“静态、动态、程序”三种风险控制手段风险结论很高中高高低五、宏观引导原则引导简单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报数量引导新建企业和车间申办数量减少低水平重复申报品种和设厂鼓励成熟生产技术应用鼓励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生产技术转让三种资格控制企业资格: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持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品种资格:转让品种必须是已过监测期(保护期、过渡期)的新药,不包括存在重大安全性风险的仿制药和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等文号资格:必须为有效的药品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同意再注册的品种,不能转让生产技术转让不受理/不批准情形1.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合法登让失效:《药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失效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收回的;2.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3.申请生产技术转让的药品尚处于行政保护期中药品种保护期、及新药监测期内的;4.申报资料中,转让方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与药品批准文号拥有者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技术转让不受理/不批准情形5.转让方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续工作的;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的其它情形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药品技术转让出现的新情形:企业收购整体兼并加速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增多增加生产产能的诉求增多合资生产(原研药)仿制药现象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技术转让规定可能产生的四个影响1.促进企业的合并重组,推进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组合。2.促进集团内部和企业之间药品技术的合理流动和品种转移,推动生产资源和生产优势的重新优化配置。3.促进国内制药工业生产布局的良性改变,鼓励企业发展优势品种和优势技术。4.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提高。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国家宏观政策:1.《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3.《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总体目标:“十二五”末药品生产秩序要得到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药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切实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使医药产业跃上新的台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