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办〔2012〕76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龙港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苍南县龙港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苍南县龙港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苍南县龙港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工作,根据《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发〔2011〕2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温政发〔201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房源配售情况龙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坐落于龙港镇新兰村,共850套,其中套型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有720套,占84.7%;120平方米的有122套,占14.3%;50平方米左右的有8套,占1%。除了配建人才用房30套(120平方米)、公租住房8套(50平方米)外,龙港限价商品房可销售房源有812套。二、申请受理的对象本期龙港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限购一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需具有本县范围内常住非农业户籍满五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下同),且属于已婚(含离异满三年或丧偶)或年满35周岁未婚的人员;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分户不满三年的不得单独申请。(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下同)以下。(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8倍(含1.8倍、下同),即25855元×1.8倍=46539元。三、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不予受理申请:(一)拥有非住宅的家庭或截止2011年12月31日以出卖、赠与等方式转移非住宅房产不满一年的家庭。(二)虽未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但法定继承已发生,现实际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家庭。(三)公房租赁户主因工作调离、退休、死亡等各种原因,虽未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或退租手续,但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使用,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家庭。(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五)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的家庭(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安居房、批地建房、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四、销售价格龙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成本、税费、利润等因素基础上,结合周围已开楼盘均价、申请家庭实际购买力等情况,综合测定龙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8000元/平方米。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五、申请购买实施步骤(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政府(灵溪镇、龙港镇各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苍南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7.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灵溪镇、龙港镇由各办事处受理申请人报名、其他乡镇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人报名。经办人员受理上述材料时,要对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签名。(二)初审。镇(乡)政府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公安、民政、国土、住建等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及落户年限、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收入、住房、批地建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情况在镇政府、办事处和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镇(乡)政府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部门(原县房改办,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82号)。(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时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户籍、落户年限及家庭成员进行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批地建房情况进行审核;县住建部门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资格确定。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并予以备案。同时,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备案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镇(乡)政府。(五)公开摇号。县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已经核准备案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对中号申请家庭发给准购证。其中对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的申请人,按2倍于其他人员摇中率单独组织公开摇号。(六)公开定位。县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摸文定位。(七)签订合同。申请家庭摸文定位后,县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该项目的房开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统一规范的《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交纳房款等相关手续。六、监督管理(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依法追究责任。(二)已经核准备案的申请家庭,若不按时参加资格确定、不按时参加公开定位、不按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时交纳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三)符合购买限价商品房且租住或占住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的家庭,必须在办理退租手续和及时腾退公有住房后,方可予以交付使用。(四)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产权时,应当在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标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五)本期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上市交易管理由县政府另行规定。(六)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专门成立龙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安、民政、国土、住建部门人员组成。(七)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规定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龙港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政策处理意见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