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为经营管理服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方针,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经济实力为宗旨。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指集团本部、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直属分公司)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对参股且集团不主管日常经营管理的企业按投资双方协商原则执行。(二)财务机构第五条集团总部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聘任财务人员。财务机构是指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职能部门:财会人员是指专门从事记帐、算帐、核帐等会计核算工作及财务管理、资金筹措的人员。第六条集团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业务管理,对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行政领导。第七条各类企业设置财务机构,必须报集团本部财务部及人才资源部联合审批。第八条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及下属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职位的财务人员。聘用的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品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且身体健康。第九条对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统一任用,统一管理,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一〉聘任制。所有财务人员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二〉统一任用。所有财务人员由集团统一任命。〈三〉持证上岗。凡被聘用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持证上岗:按规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进行下岗处理。〈四〉统一管理。对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实行统一、垂直管理,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的报酬由集团本部统一核定。第十条财务人员任命的程序:〈一〉总会计师由董事会任命。〈二〉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部长由总经理任命。〈三〉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联合下文任命。〈四〉集团总部财务部是集团公司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各级财务人员既接受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同时接受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具有双重属性。对财会人员的处罚、解聘、辞退必须报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一条各级财务负责人在集团总部财务部和所在公司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主持财务部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利益;〈三〉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搞好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调度和合理运作:对己付出的资金去向、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应收未收的帐款、投资分红款、单位及个人借款等,应定期检查、监督、追踪,督促限期收回,并可采取经济措施促使有关人员执行,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和流失;〈四〉负责审核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五〉组织编制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并督促其实施;〈六〉搞好经济活动分析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财务控制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八〉参与新开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及签订;〈九〉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十〉负责财务人员的管理、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在企业进行财务自查,督促其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十一〉贯彻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对其参与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方案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制度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项,应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抵制和拒绝办理,或者向上级财务部门书面反映:及时提出和实施审计。第十四条集团总部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由集团总部财务部门和所在企业领导进行共同考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核。〈一〉业务素质,包括财务处理能力、财务管理能力;〈二〉思想品质,包括团队精神、敬业精神、责任心、工作态度;〈三〉对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与所在企业经营者配合的程度及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各级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考核办法另订。(三)财务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遵守如下工作守则:〈一〉认真核算: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报帐及时;〈二〉从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实现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合理使用资金;〈三〉搞好分析:定期分析、检查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四〉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及公司财经纪律、制度、计划、预算的会计事项,财务人员应提出纠正,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财务人员应坚持拒绝执行,同时向审计处报告;〈五〉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六〉廉洁奉公: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做到消正廉洁,一尘不染。〈七〉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国家、公司保密制度,对各核算资料和财务指标不泄露、不传播、不丢失,维护投资人、公司的利益;〈八〉钻研业务: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财会理论及电算化知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七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集团资金、成本、费用、财产的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各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第十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能代替发票报帐,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行政、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财会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经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帐目,耍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应按照分权管理和责任制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控制体系。特别是对现金和财物的会计处理,在手续上必须经过两个成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帐与货分管、钱与物分管的相互牵制制度。各公司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划分授权、主办、执行等步骤,用款或报销费用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集团总部的财务审批人为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所属企业的财务审批人为企业总经理或受委托人。第二十四条财务审批手续应实行先批后审的原则,即,先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主管会计〉核验。费用报销应实行先核后批的原则,即,先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核验,后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银行帐户印鉴和支票实行分管并用制。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会计的私章由财务部长或主管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由其委托人代管。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带银行帐户印鉴外出办理业务时,至少应由会计、出纳员两人分别携带印鉴外出,并分别使用(盖章)。严禁在任何空白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加盖行政公章、合同章、业务章和银行帐户印鉴。第二十六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企业使用,严禁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第二十七条使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报经领导审批,签发支票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限额、日期、用途。禁止签发未划线的空白支票。第二十八条支票领用审批手续不能代替报销手续,付款取得发票后,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接受客户提交的支票,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支票送交银行办妥进帐手续后,方可办理提货等有关手续。第三十条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日记帐,不得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得以收抵支记帐。各企业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查清未达帐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第三十一条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发果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销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并收回货款,做好财务处理。当月开出的发票,不能跨月处理。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户、提供经济、法律担保,违者一律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包括:移交人经管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簿、款项、公章、实物及末了事项等。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分管领导会同财务部长监交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是企业的重要档案,各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保证做到妥善保管,便于调阅,完整无缺。会计档案保管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一〉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归档保存:〈二〉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登记会计档案目录簿:〈四〉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五〉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档案保管人同意,如需复印会计资料需经财务部长或主管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复印、摘录会计档案,必须由单位领导批准。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属特殊需要,须报经财务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除凭证、帐册、报表的设计,应满足有关要求外,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记帐凭证,应认真审核,并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凭证、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移交清册为15年;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为2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性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5年。(四)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资金是企业的血脉,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用好、管好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防止资金流失、挪用和体外循环。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要通过银行办理使用。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属于范围以外的,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能直接支付现金。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支付大额度(一千元以上)的往来结算帐款,用转帐支票结算。第三十九条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第四十条现金日记帐按币种设立同定帐本,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严禁私设小金库。第四十一条各企业财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