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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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本概念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现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成长的劳动力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我国1986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失业保险金的构成(一)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五)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我市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内的:(一)种类企业及职工;(二)事业单位及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失业保险的对象,统计口径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条例》十八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依法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被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失业人员在那种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重庆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锂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失业保险金退款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以后,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退还。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规定及发放标准缴费年限发放期限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门诊医疗补助(元/月)月计(元/人)满1年不满2年3个月52545570满2年不满3年6个月满3年不满4年9个月满4年不满5年12个月满5年不满7年15个月7年以上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16-24个月备注以上发放标准是按《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费补贴。(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5)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和缴费申报1.单位和职工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缴费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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