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中医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讲:徐连月一、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一)执业医师的概念:(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一、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二)执业医师立法的目的:1.加强医师队伍建设2.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3.保护人民健康二、执业医师法主要内容(一)总则(1)立法目的(2)调整对象(3)医师的职责及其社会地位(4)管理部门职责权限职能范围工作内容(5)行业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三、医师的执业规则(1)合法权益的规范第一、医学诊疗检查、拿出方案、进行治疗、出具证、流行病调查、取样、处置、出具证明文件。第二、有权享有使用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这里所指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作出的一些规定。(1)合法权益的规范第三、在完成执业活动的前提下,有权进行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如著书立说、撰写学术论文、进行医学技术研究、参加国内外医学专业学术交流,在其中工作、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第四、参加医学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补充新知识、新信息、新方法,培养造就跨世纪的医学人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医师的专业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医师这项权利的行使(1)合法权益的规范第五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宪法38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执业活动中,因医患矛盾,引起患者或其家属侵犯医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常有发生,如:侮辱、诽谤、谩骂甚至殴打医师,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干扰医师正常执业活动。法律已确认,一切扰乱医疗秩序、谩骂或者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合法权益的规范第六、医师依法享有工资报酬和津贴,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获得职业报酬,还可以获得补偿和津贴,特定的医疗业务、放射性医疗任务等应享有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补贴。第七、参与医疗管理的民主权利,同时规定了对非法行医者的法律制裁第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法定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第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第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第五用科学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2)医师执业的义务(3)执业医师的规则一个必须凡是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经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3)执业医师的规则五个不得一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二不得对危急患者拒绝急救处置。三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文书。四不得使用除正当诊断治疗外的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要做到合理依法使用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十个应当(1)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这不仅是执业道德,也是执业水平问题。(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这是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坑害老百姓。(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5)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十个应当(6)遇有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都有规定。(7)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医师应当及时报告。十个应当(8)《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当事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十个应当(9)发现甲类或者乙类传染病中的某些如爱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防疫机构报告。发现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0)助理执业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其执业类别执业。四、法律责任(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⑴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⑵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⑶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⑷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⑸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⑺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形药品的。⑻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⑼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⑾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⑿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3)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专业名称注释•(1)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