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德天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公司《关于承德天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公司会同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并逐条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第一部分一般问题1.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一)主办券商回复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提供的股东简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经核查,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各股东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经核查天原药业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股东不存在《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各股东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2/111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主办券商回复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经核查,公司发起人周印军持有公司54.63%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基于上述,主办券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合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依据,已经披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三(二)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主办券商回复主办券商核查了围场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证监会网站、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经核查:2014年11月28日,围场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证明》:周印3/111军,男,满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828196507200017,户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北路369号。该同志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任何邪教组织。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周印军未被列为被执行人名单,亦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周印军最近两年未有被中国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或被列为市场禁入人员的情况。根据周印军出具的声明,其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如下任何情形:1、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2、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况。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印军出具的声明,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2出资1.2.1出资验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1.2.2出资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1.2.3出资形式与比例4/111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1.2.4出资瑕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回复(1.2.1-1.2.4):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核查了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的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部分。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章程》、出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经核查,公司各股东出资真实、出资款已经足额缴纳;公司历次出资均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合法合规;公司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出资,公司历次出资均聘请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并附有完整的出资凭证,公司历次出资履行的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完备,合法、合规、有效,公司历次出资的出资形式与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1.3公司设立与变更5/111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主办券商回复(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天原药业改制设立的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详细阐述。公司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不存在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天原药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发起人股东尚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除上述整体变更外,天原药业不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1.3.2变更程序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一)公司回复6/111公司历次增资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天原药业为民营企业,不涉及国资成分、外资成分,公司历次增资除了应当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请变更登记外,无须履行其他外部审批程序,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未发生减资的情况。(二)主办券商回复天原药业为民营企业,不涉及国资成分、外资成分,公司历次增资除了应当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请变更登记外,无须履行其他外部审批程序,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未发生减资的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历次的增资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1.4股权变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潜在纠纷;(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主办券商回复关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请参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天原药业成立之初,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2014年8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被委托人将代为持有的出资转让至实际出资人名下,从而解决了公司存在的委托持股问题,不存在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关于公司委7/111托持股的产生、演变过程及解决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公司成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之“4、关于天原药业的委托持股”。基于上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1.5公司违法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主办券商回复关于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请参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三、公司及控股股东最近二年内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项目组再次审慎核查了公司在最近24个月内的合法经营情况,查阅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印军。经调查,2013年8月20日,公司曾收到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冀承)安监管罚【2013】二队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健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有限公司接到处罚后及时缴纳了罚款。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后经现场复查,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该公司被处上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2013年10月288/111日,公司曾收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国林罚书字(2013)第(05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未经审批违法采挖桦树4株、山丁子16株、五角枫4丛、柞树38株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人民币捌万柒仟元的罚款,2、补种树木310株。有限公司接到处罚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按照处罚决定补种了树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证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系因不熟悉树木采伐申请流程所致,主观过错较小,情节轻微,事后积极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该公司被处上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1.6.1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主办券商回复主办券商通过查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调查问卷,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全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