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学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第一部分新版《标准》的修编背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1、不能适应两规协调的技术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的必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在技术层面两规协调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原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并最终导致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日益突出。•2、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时代要求•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由此原标准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方式难以适应今后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3、不能适应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要求•公共服务型政府必将成为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规划作为体现政府职能的政策抓手也更应体现出规划所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原国标对于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使得诸如保障性住房、其他建设用地等具有调控要求的政策难以与用地空间建立联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也为行政寻租预留了可能。•4、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是国家针对日趋紧张的用地矛盾所提出的新要求,原国标在此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如将村镇建设用地归入水域及其他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的划分方法不利于遏制村镇建设土地浪费的现象。•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作出修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第二部分新版《标准》的重大变化新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一、主要技术要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二、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三、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了原国标采用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分类体系,采用“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二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县、镇)域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共同需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调整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1、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2、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3、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4、加强与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等)的协调;5、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本分类体系的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衔接良好。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编制本标准目的)体现了指导思想的转变。关注点由“城市”转为“城乡”,与城乡规划法一致。由以“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转向“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表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规划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逐渐由经济性回归到集约性和可持续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第三部分新版《标准》内容解读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1.总则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不适用于一般镇、乡)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适用范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不适用于修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适用对象与范围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工作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上版国标本版国标1.总则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居住、道路、绿地等方面的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条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新增部分——城乡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1.总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1.总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建设用地自然水域水库坑塘沟渠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水域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2.术语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al,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streetand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spaceands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3.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术语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d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