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内容几个基本概念为什么要保护植物新品种怎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内涵及其法律特点授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一、几个基本概念《专著》“品种”――栽培植物的一种集合。这种栽培植物可以通过任何一种特性(形态学的、生理学的、细胞学的、化学的或其他方面的)明显的区分,而且他们在繁殖(有性或无性)时保留那些可区分的特征。“品种”理解为“具有被评价特性的一致性和再现性的某个个体群”。品种只用在栽培植物上,是人类经过长期培育选择而形成的类型。《种子法》“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植物品种《UPOV公约》“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性来确定;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植物王国植物种植物品种品种新品种良种品种是具备特异性的栽培植物群体一致性稳定性《条例》“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种子法》“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植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共同点目标相同:为了促进林业的发展审查对象:均含有植物品种审查启动:都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启动审查程序:由管理机构(审批机关或审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植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不同点内涵不同:“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还包括种源、家系、种子园等。“植物新品种”仅指具备条件(Nov.+DUS+Deno.)的植物品种。审查条件不同:品种审定主要强调优良经济性状(产量、质量、抗性等)和适生范围;品种保护主要强调新颖性和特异性。证书性质不同: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予的是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是授予育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品种审定证书是一种推广许可证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审查层级不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是国家林业局;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二、为什么要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需要长时间高投入品种容易被快速繁殖育种者通过保护获得回报《专利法》: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中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正。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中国—WTO、UPOV成员2001年11月10日,WTO多哈会议批准我国为正式成员。成为WTO第143个成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1999年3月23日,由科技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向UPOV递交了我国申请加入公约的加入书。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UPOV第39个成员。TRIPS协议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原则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1年11月18日达成)WTO三大支柱:有形商品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和服务贸易。TRIPS协议与其他14个协议一起,作为对WTO成员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要参加WTO,必须一揽子接受所有十五个协议。TRIPS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下列七个类别的的知识财产: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识别:识别一货物来源地的标识工业设计专利------保护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TRIPS协议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原则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3款:各成员可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权:(a)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方法。但是,各成员应规定通过专利或者一种有效的特殊制度或者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UPOV公约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1961年公约在三个国家批准加入(1965年英国、1967年荷兰、1968年联邦德国)后的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公约的生效也标志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截止到2014年7月10日,共有72个成员。其中:61/72文本1个成员、78文本19个成员、91文本52个成员。78文本于1981年11月8日正式生效;91文本于1998年4月24日正式生效。1978年公约第二条保护方式(1)联盟各成员国可通过授予专门保护权或专利权,承认本公约规定的育种者权利。但是,对这两种保护方式在本国法律上都予以认可的联盟成员,对一个和同一个植物属或种,仅提供其中一种保护方式。三、怎样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制定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内容:共8章30条总则、申请及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审查专家的确定、现场审查各方职责、授权、附则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63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653号令)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第3号令发布并实施审批机关及受理范围审批机关: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办事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范围:根据1999年5月国务院同意的中编办《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分工范围意见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40号),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两部门的工作现状和所具备的工作条件,对实施《条例》的分工范围进行界定。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农业部:粮、棉、油、麻、糖、菜、烟、草、绿肥、食用菌、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花卉、桑、茶、草本药材、橡胶等。植物新品种授权条件新颖性程序费用品种命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新品种权形成过程五个步骤:递交申请形式审查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予品种权审批程序受理申请缴纳申请费合格递交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合格是公告缴纳审查费实质审查未缴纳审查费的,视为撤回授予品种权缴纳品种保护年费合格是否驳回并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否公告异议期未缴纳申请费的,视为撤回形式审查申请人为外国的应委托代理机构复审程序仍不合格、未答复申请人请求任何人请求逾期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品种权递交申请(一)具备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不可能自动取得品种权。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是品种权审批的第一步。1、申请渠道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为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代理的,应该书面确定一方为代表人。鼓励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境外申请人(包括台湾申请人)――按《条例》规定(协议、公约、互惠原则)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指明代理人。递交申请(二)2、需提交的材料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照片照片说明所有材料应提交原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其他材料:代理委托书、享有优先权说明书等递交申请(三)3、优先权申明优先权――在中国的申请日为在先的国外申请日,又称优先权日。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应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4、修改、撤回品种权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书面请求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形式审查(一)1、形式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并填写恰当内容;2)是否字迹清晰或有严重涂改;3)是否使用简体中文;4)是否使用公历纪年;5)是否撕破、揉皱或者折叠等。2、形式审查不合格申请的处理形式审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予以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形式审查合格申请的处理形式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缴纳申请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人民币。申请人未按照时间和规定数额缴纳申请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并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查(二)初步审查(一)1、初步审查内容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以及变通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2、初审合格申请的处理按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在6个月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初步审查(二)3、初审不合格申请的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复审请求。4、初审公告初审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公告主要目的: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品种将来的实施。5、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初审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2500元/项。缴纳审查费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一)1、实质审查内容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2、实质审查方式申请品种在国(境)外经过测试的,可以向国(境)外审批机构购买测试报告;申请品种具备测试条件的,组织测试;其它申请品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实质审查(二)现场审查依据:对申请品种有测试指南的,应使用测试指南作为审查依据;对申请品种无测试指南的,参考UPOV或其他国家相关测试指南;必要时辅以实验室分子测试。实质审查(三)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体系1个测试中心:国家林业局新品办3个测试分中心:华南、华中、华北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国家、南方5个专业测试站:月季、一品红、牡丹、杏、竹子实质审查(四)3、审查时限:1-2个生长周期4、实质审查不合格申请的处理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