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辅导第一部分党纪处分的原则及有关规定一、党纪处分的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二)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四、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从轻、从重与减轻、加重处分•1、从轻、从重处分。•2、减轻、加重处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②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④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⑥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①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③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④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⑤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⑥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二)免予党纪处分。•(三)合并处理。•(四)共同故意违纪。•(五)比照。五、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四)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六、其他规定•(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1、党的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三)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四)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开除党籍•2、除名•(五)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六)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1、直接责任者•2、主要领导责任者•3、重要领导责任者•(七)主动交代。•(八)直接经济损失。•(九)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处理。•(十)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做的工作。第二部分违纪种类•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三)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四)组织、领导或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五)组织、领导或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六)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七)在党内以组织或参加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八)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九)投敌叛变、向敌人自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十)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十一)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十二)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或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十三)编造或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十四)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三)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四)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六)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七)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八)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九)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十)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十一)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十二)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或者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的以受贿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五)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1、经商办企业;•2、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5、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七)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1、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3、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八)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十一)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四、贪污贿赂行为•(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二)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含变相)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七)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最高给予除党籍处分。•(八)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九)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十)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十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十二)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十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以上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十四)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十五)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十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十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