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报批稿)讲座2本讲座共讲述3个问题:一、标准的基础知识二、当前建筑节能形势和验收标准的意义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报批稿)主要内容3讲座内容之一:标准的基本知识4标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的重要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标准即是规矩,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贯彻标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与关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7次重复出现“国家强制性标准”一词建设部专门颁发第81号部长令,规定全国必须坚决执行强制性标准我国许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尽管表面原因千差万别,但是归根结底,都是由于违反强制性标准引起5我国标准的基本知识标准的两种属性(1)强制性标准GB(2)推荐性标准GB/T6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由于强制性标准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7标准的4个等级国家标准(国标GB)行业标准(行标JGJ)地方标准(地标DB)企业标准(企标QB)(协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的一种:CECS)8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下级标准必须遵守上级标准,只能在上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规定。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规定某项工程的允许偏差为5mm,地方或企业标准不得放宽为6mm。但是可以规定为4mm或更小。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9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国际上通常认为,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按照传统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刚好相反。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并不象我国目前这样拥有4级标准。他们多数只有两级标准,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10标准用词的特点标准用词有严格的规定。标准用词,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标准的词义应该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每本标准,都附有本标准用词的说明。学习和执行标准时,除了应该注意标准的用词,还应注意用词的顺序。例如:“国家现行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顺序不同,两者的含义不同。11标准的3级用词(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12讲座内容之二:当前的节能形势与节能验收规范的意义13•建筑节能是一个重要课题•建筑节能是一个复杂问题•请看以下几个数字与现象:我国建筑能耗占到总能耗的1/4到1/3;我国建筑能耗比同类地区国家多2至5倍;我国民用建筑的墙体、外窗大量泄漏能量;我国住宅的室内舒适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地域广阔,南北各地气候有很大差别;建筑节能涉及:设计、材料、施工、验收多环节节能与国家政策、管理、用户行为均有关系。14我国建筑节能的复杂性:5类地区11个子区……15•我国建筑能耗巨大,约占我国总能耗的25%至30%;约是西方发达国家同类地区的2至5倍。建筑节能是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大问题,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据统计,我国的建筑能耗属于世界上建筑浪费能源最严重、建筑节能最落后的国家之一。•住宅墙体不保温甚至开裂,外窗透风透气,内墙结露、潮湿发霉,屋面无保温隔热层或虽有但厚度不够,公共建筑大面积采用缺少保温措施的玻璃幕墙等现象,在我国的建筑中是常见的事。•我国在能源十分短缺,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建筑物却在日夜浪费着大量能源。16•我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建筑节能法律、规章:《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我国已经有了主要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部分设计规范正在制订中。•但是,目前我国尚且没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国家标准。•由此可见,国家颁布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具有重要意义。17讲座内容之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报批稿)18规范主要内容1总则1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2术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3基本规定网节能分项12配电与照明节能分项4墙体节能分项13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5建筑幕墙节能分项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6门窗节能分项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7屋面节能分项验收8地面节能分项9采暖节能分项附录ABCD10通风与空调节能分项19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201总则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质量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212术语2.0.1围护结构建筑物各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2.0.2导热系数稳态条件下,1m厚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222术语2.0.3传热系数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2.0.4热桥围护结构两侧在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的传热部位。2.0.5保温浆料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232术语2.0.7凸窗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2.0.8倾斜窗窗平面与水平面不垂直的窗。2.0.9外门窗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2.0.10玻璃遮阳系数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242术语2.0.1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12非透明幕墙不能将可见光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13制冷性能系数(COP)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W)与相应输入功率(W)之比。2.0.14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HB)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循环水量的测量值(kg/s)与设计值(kg/s)之比。252术语2.0.15热水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跟建筑物的供热负荷(kW)与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乘积的比值。2.0.16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m,t)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的各热力入口处的总热量(MJ)(管网输入总热量减去管网各段热损失)与在锅炉房或热力站总管处测得的总热量(MJ)之比。262术语2.0.17供热系统补水率(Rmu)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总补水量(kg)与设计循环水量累计值(kg)之比。2.0.18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72术语2.0.19进场复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活动。2.0.20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282术语2.0.21现场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292术语2.0.22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302术语2.0.23核查通常指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技术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与相应的材料、设备等实物进行核对,确认。2.0.24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313基本规定3.1技术与管理3.2材料与设备3.3施工3.4验收的划分323.1技术与管理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2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当确实需要变更时,该项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并应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改变节能设计的洽商或设计变更应获得原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33.1技术与管理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343.1技术与管理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见证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353.2材料与设备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363.2材料与设备2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3应对部分材料和设备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复验项目中应有30%的试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373.2材料与设备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383.2材料与设备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393.2材料与设备3.2.7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范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采用的节能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至第3.2.6条的规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