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学校依法治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校师生依法治校的意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第三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育教学、行政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第五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的、由学校干部与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2第二章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第六条:认真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学生入学、转学、修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对因户口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妥善安排;不得无故拒收。对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八条: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学生、粗暴压制学生、歧视品行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九条:须严格避免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学校须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经多方教育仍未回校上课的,应于学生辍学之日起一周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辍学十天以上的,除配合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做好学生复学等工作。要加强后进学生的辅导、教育工作,不得歧视、放弃、排斥,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更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3第十条: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第十一条: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积极支持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学籍。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第十三条: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职工救助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教师的工资报酬、医疗保健、福利待遇以及人身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制止。第十五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4第三章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六条: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七条:建立校长兼课、听课制度。校长应担负一定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听课、评课和教学研究活动,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第十八条:学校须按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开展好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第十九条: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学习资料、各种学具和音像制品等。严禁违反规定向学生兜售各种食品、饮料、医药品。学校有权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第二十条: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要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避免学生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班额。初中不超过50人;教学班参照日常班班额和教师、教学场所情况合理安排。不得设立重点班。5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和在校活动总量。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7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10。第二十三条: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第二十四条: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学生的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是量。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严禁用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第二十五条: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天。第二十六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实行校本教研制度,研究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提高课程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6表意见。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各科教学应落实在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八条: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应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第二十九条: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7第三十条: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第三十一条:应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二)组织学生到营业性歌舞厅、酒店参加节日庆祝、演出等活动;(三)因参加无关的社会活动而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动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第三十二条:学校应不断改革考试办法,运用科学方法测评教学质量。.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初中学生实行以学业考试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8主要依据。严格考试管理,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严密组织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不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认真处理违纪、舞弊、作弊工作人员和考生。第三十三条:要建立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班级排序、给学生排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不单纯以教学成绩评价教师。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科学评价教师工作。第三十四条:在客观分析学生情况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查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程度和所用时间两个基本因素,不以考试成绩给教师排名次。实行结构工资制度,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第三十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校推普要求,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9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通过体育课和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八条:将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饮食卫生自身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第三十九条: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第四十条: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第四十一条: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学校饮食卫生实行专人负责,定点配餐,坚决取缔非法摊点。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10第四十二条:应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情绪、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第四十三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应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等特点。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须按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