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与实践大纲一、社会救助概述二、社会救助政策三、社会救助实践与政策展望四、下半年重点工作一、社会救助概述(一)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O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民生)――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O社会救助是最基本民生保障。民以食为天。足寒伤心,民寒伤国。O如果说社会保障是普通公民自由和幸福的保护伞,那么社会救助就是贫困者的保护神。(二)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新思想新论述1.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社会政策要托底3.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4.促进社会公平正义5.全面小康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小康,不能出现有人掉队6.要解决好社会政策托底问题,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三)社会救助概念描述•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于生活陷于困难的人群提供物质和服务,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存需求并进而摆脱困境的社会保障制度。(冀慧珍《当代中国社会救助权问题研究》2015)•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和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辩》2003)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遭受急难事故、自然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和服务的制度。《百问百答》“8+1”的社会救助体系O最低生活保障O特困人员供养O受灾人员救助O医疗救助O教育救助O住房救助O就业救助O临时救助O社会力量参与城乡低保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府救助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急难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的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灾害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二、社会救助政策理论(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政策不断完善全省统筹实施城乡低保1997年《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14年《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2015年(二)社会救助的基本政策•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14)•3、《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200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5、《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2号)•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民政、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卫计6部门联合发文。•7、《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办发[2015]35号)(二)社会救助的基本政策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9、《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2条》•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三、社会救助实践与政策展望社会救助主要业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大类业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户)01+医疗救助02临时救助03经济状况核对04厅社会救助处工作业务按户籍按户籍域内全覆盖低保、低边、残疾人两补、经适房公共租赁房低保特困供养01+医疗救助02临时救助03经济状况核对04精心设计精确分类精准帮扶标准高补差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97%以上对象广标准高门槛低人群上覆盖程序上救急资金上解难省、市、县三级核对(一)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2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4夫妻;13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成员认定低保家庭的条件:《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条•(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哪些?•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及其他财产。•申请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家庭户口本2、家庭成员身份证3、低保申请表(诚信承诺和授权)申请低保需提交的材料社会救助申请“简政”、“便民”最多跑一次申请低保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核对授权书合一)全省统一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条例》第十三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农户认定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6〕82号)《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农户。(二)特困供养O《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O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O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市、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三)医疗救助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医疗救助实行按费用救助,原则上不分病种。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与比例: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1.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解决;•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比例不低于60%;•4.因病致贫,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比例不低于50%;•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0%。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户可以凭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罕见病专项救助浙江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6号)保障范围: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保障对象:现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或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浙江省户籍患者。疾病诊断机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四)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办发[2015]35号)•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在乡镇(街)建立备用金。(五)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指查询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以及支出情况,准确识别社会救助对象。这项工作是落实城乡低保、低边、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民生政策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现状:•省、市、县三级核对机制;•核对自动化程度、效率和时效性待增强;•接受部门委托,经过授权查询;•核对报告(统一格式),定量不定性。•核对方式:•根据需核对数据信息的特点、来源不同,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自动比对、人工比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对。•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实地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名。•核对机构应当在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出具核对报告,并送达相关委托单位。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核或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核对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转变救助绝对贫困向救助相对贫困01救助收入型贫困向收入型贫困与支出型贫困并重02模糊的应保尽保向关注低保占比03单一救助向综合救助04过于繁琐严格向注重人性关怀05政策展望:五个转变四、下半年重点工作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一)稳定低保占比(26县发展业绩考核)(二)推进低边认定(11市新农村建设考核)(三)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四)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推进一站式结报)(五)规范临时救助制度2017年6月底全省低保数据昆明市经办人员配备情况按照《昆明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级按照每10万名低保对象配备1至4名工作人员;县(市、区)按照每1万名低保对象配备1至5名工作人员,不足1万名低保对象的配备1-3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按每800至1500名低保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1000名低保对象的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在全市1662个村(居)委会各设置1名民政事务员,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工作补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