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学习目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工商管理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经济管理者在这繁杂的法律环境中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保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善于运用合法手段排除非法侵害。这就要求管理者本身,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本课程的学习目的,在于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使学员在未来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做到规范经营,防范风险,追求交易稳定和交易安全,并在实际的经济工作中的应用。参考资料《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吕春燕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经济法》范健、张淳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律通论》刘文华、肖乾刚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常用经济法律法规》(增订本)中国方正出版社《工商管理MBA案例》(经济法卷)吕景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和经济学》[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本学期课时安排*前10次讲授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第11、12次由学员进行案例讲解、分析,教师、学员共同研讨。讲授方式:*讲解经济法原理*分析案例尽量采用互动的教学方式。撰写案例报告*按学号顺序,2人一组,结合实际,编写经济法案例报告一份,第8次面授时交案例报告打印件。*案例报告内容要求:案例题目案情介绍法律分析启示、经验、教训(从经济管理角度分析)案例资料来源撰写人的姓名、学号考评方式*平时成绩到课率10%课堂讨论10%*案例报告,讲评和评述,40%*考试成绩40%课程内容体系总论1、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2、民法原理(代理、诉论时效、物权、债权)3、经济法原理4、法律责任市场主体篇1、企业法2、公司法3、破产法市场行为规制篇1、合同法2、担保法3、工业产权法4、竞争法5、产品质量法6、消费者权益法宏观调控篇1、国有资产管理法2、财税法3、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篇1、劳动法2、社会保障法经济犯罪篇1、犯罪概说2、经济犯罪程序篇1、民事诉讼法2、行政诉论法3、仲裁法摘要一、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二、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经济法的内容体系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宪法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民商法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市场经济更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交易关系根本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原则·私权神圣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特点:·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是纵向的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它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它解决的是司法权力的依法规范。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刑法关系二、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主流派:①大经济法②纵、横经济法③经济行政法④管理协作经济法1992年,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以来,经济法学界的主要研究成果有5种经济法理论:①国家协调经济法论②国家调节经济法论③社会公共性经济法论④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⑤国家干预经济法论2、经济法的内容体系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干预不足②干预过度③“适度”干预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1)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局限性:①市场机制无法消除垄断②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社会公平问题③市场机制不能消除外部不经济问题④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问题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2)政府干预过度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①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④公众预期的存在。(3)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调控宏观经济⑤政府直接经营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维护公平竞争原则②国家干预适度原则③平衡协调原则④保护社会公平原则4、经济法律关系(1)构成要素①主体分类主体范围: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农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②客体分类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③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国有资产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2)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①经济制裁②行政制裁③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