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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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王勇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法学会民商委员会理事资深执业律师、著名劳动法专家、公司法专家劳动法天窗创始人、高级培训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与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1.提高劳动标准2.倾斜保护3.加大违约成本(合理避税)4.国家干预加强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层级一.法律二.法规三.规章四.规范性文件A劳动合同B集体合同C规章制度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公法80%)民事关系(私法80%)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3.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的形式:口头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形式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平正:(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建立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合同B.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甲某承包A公司食堂并招用乙某为其工作,乙在工作中出现工伤,谁是用工主体?谁是责任主体?解决方案:12劳动关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关系精明管理者:劳动关系变为民事关系一般管理者: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为民事关系低级管理者:民事关系变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事实劳动关系不被法律认可用工之前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劳动关系用工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日学生、户口、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员工拒绝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1.拒签合同证明2.书面通知解除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入职登记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应当签订未签订的赔偿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的情况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某甲1998年7月1日就职于A公司:1998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5年)2003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5年)在2008年6月30日,A公司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与甲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的计算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10年内丧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书面声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9条情况(不符合违规、严重失职、兼职无效合同、刑事责任)40条一二项(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管理岗位聘任协议合同无期限,岗位有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如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的概念:(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是中止即暂时停止而非终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1约定•2法定(入伍、刑拘、失踪)•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后果: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期限: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书面协议而非单方通知.明确提议主体.评估仲裁风险.按法律要求补偿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①.被证明②.录用条件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㈤.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㈥.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㈩.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代通知金为本人上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工伤员工的解除:双重支付原则(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①.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②.员工与用工单位—劳务关系③.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经济合作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3、劳务派遣协议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4、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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