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规定1.医疗放射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固、液废物(如注射器、药杯、棉球、棉签、手套及各种药品,实验动物的粪便、尸体等),必须严格收集后,由专门人员放入设有辐射防护的专用铅污物桶中,并注明放射性核素种类、日期、活度以及最后衰变时间,衰变到规定时间后,经监测合格,按医院一般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2.放射性废气的处理必须在设有通风设备和储存处理废气装置的房间进行,同时注意散热,防止放射性废气播散至其它非放射性气体污染的区域内。3.储存于病人体内的放射性药物,大部分随尿液排出体外,少数随粪便排出,尿液和粪便应作为放射性医疗废物处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将此类病人的粪便及尿液直接进入特制的蓄便池内,衰变到规定时间经测量符合国家排放允许标准后,再排入医院医疗废水处理站。4.医疗放射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应由专门人员上报医务部,进行统一处理。5.科室应每月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与缺陷进行整改。6.医务部每季度对相关科室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7.对于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个人和科室,将进行院内通报批评,与每月医疗质量考核成绩及科主任的干部考核、岗位设置等挂钩,与医师个人的职称晋升、评优选先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