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环境保护局办事指南2006年目录1、黄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方针………………………………………………………………12、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13、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74、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承诺事项………………………………………………………………85、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96、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环保行政许可项目承办程序……………………………167、排污费征收程序……………………………………………………………………………178、信访办理工作程序…………………………………………………………………………189、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服务项目工作程序……………………………………………………231黄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争当环保卫士推进环境友好建设生态黄山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爱自然忠事业甘奉献讲廉洁严执法勇创新重实效求团结2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1、黄山市环境保护局①办公室联系电话:2320069②污染控制科(科技监测科)联系电话:2320163③自然生态保护科联系电话:2320061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联系电话:2320151⑤宣教科联系电话:23200632、局下属单位①黄山市环境监测站联系电话:23206022320601②黄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系电话:23203552320311③黄山市环境科研所联系电话:23206022320607地址:黄山市旅游度假区(屯溪黄口)邮编:245000传真:2320065网址:环保投诉热线电话:12369二、主要职责黄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3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2、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和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5、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区)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6、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7、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8、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4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9、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10、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11、协助管理区县环保部门的领导班子。12、承办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也事项。对市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黄山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数据库建设。2、定期对全市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地表水、大气、降水、噪声),对全市污染源进行监视性监测(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状况报告书等。3、承担全市环境状况综合性调查,污染事故监测并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和技术仲裁。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和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有关指标监测。6、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开发和科研工作,对基层监测站及企业单位环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技能考核。5黄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职责:1、受市环保局授权或委托依法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2、承担全市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的排污申报登记;承担屯溪区及市属企业排污收费工作。3、承担本市环境污染投诉、来信来访、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参与处理。4、对全市排污费单位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建筑施工噪声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管理。5、对区县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担对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黄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主要职责:1、负责本市区域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科研课题研究,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方法和依据。2、进行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对废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进行研究,开发与推广。4、为环境规划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6黄山市环境保护局承诺事项1、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使用文明语言,对服务对象做到态度热情,办事耐心。遵守环保职业规范,执行市委“十条禁令”、环保系统“六不准”。2、压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结束后17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组现场验收符合验收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只要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及时办理。4、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受理后及时办理,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内办复;上级及其他部门函转信访受理后及时办理,情况复杂30日内办复;市民连线平台信访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复。5、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不收费。不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赞助、乱办班。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2320069;举报电子信箱:hsshmail@126.com7黄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山市环保局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污染物排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7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8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承办环保行政许可项目窗口电话:0559-2355010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申报条件:①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按规定的权限审批;③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2、申报材料: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技术评估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表②要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3、办理程序:①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要素,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9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家技本评估。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阶段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承诺期限:①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特殊情况延长7个工作日;②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③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5、收费标准:不收费6、收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10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1、申报条件:依法经黄山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竣工完成试生产拟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2、申报材料:①要求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报告;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③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3、办理程序:①、经试生产满足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③、市环保局组织市环保局污控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县(区)环保局、项目环评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验收组意见。④、市环保局根据法律、法规及验收组意见,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进行批复。114、承诺期限:经验收组现场验收符合验收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5、收费标准:不收费三、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许可1、审批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⑥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申报条件:①须暂停运转的;②须拆除或者闲置的;③须改造、更新的。3、申报材料:要求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说明停运或闲置的理由)4、办理程序:①审查报告②现场察看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通知125、法定办理时限:经现场检查符合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6、收费标准:不收费四、污染物排放审批1、申报条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申报材料:①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含监测报告);②污水排污口规范整治验收材料;③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④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的完成情况;⑤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3、办理程序:①审核上报材料②进一步核实情况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