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戴建庭戴建庭2•序言戴建庭3•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厚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书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戴建庭4•一、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770年)。•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戴建庭5•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法律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3、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戴建庭6•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自公元前770年至公元1840年)•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不公开、不成文的法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戴建庭7•1,春秋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最突出的成果: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儒家和法家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形成。•2.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秦朝奉行“法治”、“重刑”等理论•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戴建庭8•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的制度上升为成熟的法律条文。•(“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戴建庭9•4.隋唐时期---中国法制成熟、定型时期•《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充分的体现。•《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戴建庭10•5.宋元明清时期(公元960年到公元1840年)•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基本法典确定。•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律”规定着大原则,而“敕”、“例”则从各方面进行补充和不辐度修正。戴建庭11•三、中国近代法制(1840年以后)•清末修律,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戴建庭12•四、中华法系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是学术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将在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称为“××法系”。•构成法系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风格独特、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母法系统;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戴建庭13•世界历史上曾存在过五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戴建庭14•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就应该说是:“礼法结合”。“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戴建庭15•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它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戴建庭16•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制•(约前21世纪—前221年)戴建庭17•第一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戴建庭18•恩格斯:“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戴建庭19•(一)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问题的学说:•1、神权法思想认为,法律起源于“天意“或者“神道”。•2、道家学派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律起源于“理”,相当于所谓”宇宙绝对精神”。•4、“人性恶”者认为,法律起源于惩恶扬善的社会需要。•5、法家学派则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社会需•要。戴建庭20•(二)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的具体途径: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用仁德以使中华(人民内部)温柔顺从,用刑法立威四于周蛮夷中)戴建庭21•刑“始于兵”,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中国最早的法,脱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大刑用甲兵”)•中国最早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兼有军事镇压性质之军法和刑事制裁性质之刑法等双重含义;中国最初的法官、狱官之类的司法人员,也兼掌军事指挥和司法裁判等两种职能。戴建庭22•“礼源于祭祀”,表明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需要,一些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调整社会秩序,将日益复杂烦琐的仪式规则加以确认或改造,并强化其神秘性与强制力,便使“礼”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制或法律规范。于是,礼也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戴建庭23•(三)中国早期的刑罚•1、“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2、“象刑”。“象”是象征之义,一种观点:象刑即强制违法者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施加不同的刑罚,给予羞辱和惩戒。另一种观点:“象”是画像之义,象刑就是绘制违法者穿着不同衣巾服饰的画像.表示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公之于众,引为鉴戒。•戴建庭24•象刑最初可能主要适用于本宗族部落的内部成员亦即自由人,是以象征性的刑罚手段进行教育惩戒。后世罪犯统穿着特制囚服的管理方式,当是由此发展而来。•而象刑的第二种含义,是在文字产生以前,用画像的图写形式公布刑罚的一种方式。后世的枭首刑或将罪犯首级高悬于城阙示众,可能就是由此演变而来。戴建庭25•二、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1、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与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制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的原则。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具有“礼治”、“德治”、“人治”的宗法伦理道德特色。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其法制文明体系及其法律内容相对比较客观、规范,体现了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精神。•2、中国古代早期法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同时适用于家族、宗族内部和整个国家。而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个体家庭成为社会基本单位,宗法伦理关系不占主导地位。•戴建庭26•3、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则相对滞后。而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如在罗马法的规定中不但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保护私有权的私法比较发达,而且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做出了公犯与私犯的划分,以区别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与妨害私人利益的侵权行为。戴建庭27•区别原因:古代东方社会文明起源,都是建立在铜器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古希腊、古罗马等西方国家的文明起源较晚,在吸收和接受了东邻国家先进的铁器生产力后,古希腊、古罗马等社会内部发生急剧分化,其原有的家族公社迅速解体,由父权家族形态直接跃人个体家庭的私有阶段,故其古代国家及其以保障私有权为主旨的私法也应运而生。这是中西方古代国家社会结构与法制文明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戴建庭28•第二节夏商法制概况•一、主要法律渊源•1、夏商两代的礼戴建庭29•2、夏商两代的刑------“禹刑”、“汤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禹刑”、“汤刑”分别是后世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一种统称。它既不是成书一时的成文法,也并非夏禹、商汤两人所制定,以早期习惯法为主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扩充的。戴建庭30•3、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甘誓》、《汤誓》)、政治文告类的诰、训示臣民的训等多种形式。戴建庭31•二、行政管理体制•1、夏代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目前史料较缺。•2、商代实行宗法分封制,其所辖势力范围分为内服和外服。王畿地区属于“内服”,由商王及其卿大夫直接控制;畿外地区属于“外服”,由“侯、甸.男、卫、邦伯”之类的各地受封诸侯独立统治。其他方国,不在商代政权统治的势力范围之内。•商代属于宗族国家性质,整个政权及其社会结构是由王族、子族、卿族,臣族等各级宗族组织构成。戴建庭32•三、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体系•1、夏代刑罚制度:“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2、商代刑罚制度:刑罚主要有墨、劓(割鼻)、刖(断足)、宫、大辟等刑名。戴建庭33•(二)主要罪名•夏代罪名主要有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1、不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2、“弗用命”。“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孥---子女•3、“昏、墨、贼”。“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戴建庭34•商代的主要罪名•1、商代继续沿用了与夏代类似的不孝、不从誓言等罪名。所谓“不从誓言”,实际就是不服从王命。•2、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gui)、乱政、疑众等新的罪名。(1)所谓“不吉”,即不善;(2)“不迪”,即不道;(3)“颠越不恭”,即违礼犯上;(4)“暂遇奸宄”,即欺诈奸邪、内部作乱。(《汤誓》:“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劓殄:劓yì,割鼻的刑罚。殄tiǎn,灭绝。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有如后世的族诛。)戴建庭35•(4)“乱政”。《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故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①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②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③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5)“疑众”。《礼记·王制》:“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故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①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②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③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④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⑤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戴建庭36•6、官刑。职务犯罪的规定。《墨子·非乐上》: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一》按:“此官府之刑,汤所制也。”戴建庭37•“巫风”罪。是商汤时期的职务犯罪。据《墨子·非乐上》记载。对沉俪于歌舞的“巫风”罪,要处以“官刑”,接照身份地位的高低,分别予以罚丝或罢免的不同处罚。戴建庭38•四、司法制度特色•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是合而为一的。•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尚书·召诰》:“有夏服天命”,夏代是“受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