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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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2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2负荷容量统计3.3居住区供电3.4配套设施3.5配电装置接地3.6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10(20)kV配电设备4.2低压设备4.3计量表箱4.4直流电源系统4.5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5.1施工5.2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31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1.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1.0.9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42名词术语1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多层建筑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4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其中小高层住宅建筑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5高级住宅指别墅或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6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7配电室指10(20)kV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至400V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8开关站指安装有10(20)kV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且出线带有保护功能的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9环网柜指用于10(2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环网供电单元。510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降压至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11箱式变电站指由10(20)kV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电能计量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户外成套配电设备,用于从10(20)kV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12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13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14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15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16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指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17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实现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信息交互与主动控制的系统。通过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的实施功能,促进水、电、气、热的远程自动集采集抄,实现多表数据一体化采集。6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5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多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2小高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Ⅱ、Ⅲ类汽车库;4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5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3.2负荷容量统计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20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m2。2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72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的电缆截面应根据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并考虑一定裕度的原则选用。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5×∑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40W/m2。3.2.5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200~800kVA,油变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干变的容量不宜超过800kVA,箱式变电站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柱上变压器的容量不宜超过200kVA。3.3居住区供电3.3.1电源要求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另应增设应急电源。2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3.3.210(20)kV供电序号独立供配电设施供电范围内的负荷配置系数(Kp)1住宅及充电设施50户及以下0.750户以上200户以下0.6200户及以上0.52低压供电公建设施0.8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13户及以下1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7436户以上不小于0.681居住区宜通过设置开关站、配电室,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设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单电源供电方式。210(20)kV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类型电力电缆(mm2)主干线400分支线240、120单台配变、箱变进线703.3.3低压供电1多层住宅及别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电,其中多层住宅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别墅以单户为供电单元;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2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3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4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5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6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低压主干线240,150单元接户线95,70,50每套住宅进户线单相:10,三相:10注:别墅的进户电缆按容量选择。7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用电负荷较大和需要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通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的低压出线开关直接接入;用电负荷较小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可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的出线开关接入。93.3.4接线1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配电室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母联;户外环网柜采用单母线接线;箱式变电站及柱上变压器采用线变组接线。2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400V母联开关。3.4配套设施3.4.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以下原则设置:(1)接近负荷中心;(2)进线、出线方便;(3)设备运输方便;(4)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5)与建筑结合时,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处;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3.4.2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应在地面一层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如受条件所限且建筑物有负二层的,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负一层独立房间内,配电室的净高度不小于3.6米,地下二层的层高不小于2.2米,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地下一层。开关站、配电室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并做好变压器减震措施。3.4.3超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等建筑物中上部,并应留有电气设备的垂直运输通道。3.4.4居住区内的开关站或配电室至少有一座应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3.4.5户外环网柜、箱变应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或地面及以上户内落地、挂墙设置。3.4.6使用SF6气体作为绝缘或灭弧介质的开关站、配电室内应设置SF6浓度报警仪,底部并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其中设于地下的配电站室另应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103.5配电装置接地3.5.1居住区内配电室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3.5.2当配电室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3.5.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3.6电能计量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装置。3.6.4居住区应建设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3.6.5配电变压器应设置考核计量点,安装考核计量装置。114设备选型4.110(20)kV配电设备4.1.1配电变压器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的三相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配电室内应采用干变。2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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