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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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公司的类型☆分为六个问题:一、公司类型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五、上市公司六、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到现代,其类型多种多样。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公司作不同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有法律上的分类,也有学理上的分类。同时,不同法系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对公司也有不同的分类。了解公司的分类,有助于理解各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明确各类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类型概述一、大陆法系的分类二、大陆法系学理上的分类三、英美法系的分类四、依据公司资本构成的分类五、依据公司从属关系的分类六、依据公司之间特殊关联的分类七、依据公司内部管辖关系的分类八、依据公司国籍的分类一、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大陆法系)这是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并参考一定的出资方式对公司进行的分类。(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54-56)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③具有很强的人合性④公司具有法人地位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corporation或companylimitedby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注意2个问题:①这是大陆法系的分类方式,而且这几类公司是不断演进出现的,先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然后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到了今天,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表现出更大的生命力,因此,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适宜大规模经济组织,有限公司适宜中小型企业。②对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应该如何对待?这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理论问题:法人的标准?一是现实问题: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大陆法系)这是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也是学理上的分类。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这种分类的意义•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不同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因而,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赵旭东:《公司法学》P57)------质疑?三、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英美法系)•这是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privatecorporation或closed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public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司分类的对照:大陆法系(易解)英美法系(抽象)A股份公司——资合——开放性股份公司B有限公司——人资——封闭性股份公司C无限公司——人合——普通合伙D两合公司——人资——有限合伙(隐名合伙)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这是根据公司资本的构成进行的分类。国营公司:是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的特种“公司”,在西方国家此类公司一般不由公司法调整。公营公司:一般指政府控股的公司。私营公司:一般指私人控股的公司。1.国营公司(教材)在西方,国营公司即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企业,这种企业虽然名为“公司”,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调整。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因而它被视为国家“独资”经营的公司。2.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者都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可以互相变更,如日本电话电报公司就是根据立法文件于1985年通过向公众抛售其半数股票而由公营公司变成了民营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这是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的分类。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标准主要看是否在实际上形成了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控制的关系,只能作为参股公司对待。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子公司还可以分为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国有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教材)(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这是按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而作的分类或定性。1.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2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2.公司集团称企业集团: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七、本公司与分公司这是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总(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③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④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什么关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元。评析:本案涉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案中,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兴盛集团来承担。法院在判决中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是正确的。《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这是按公司的国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大多数国家兼而采用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公司国籍。我国亦采用此做法。因此,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跨国公司: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案例: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案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2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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