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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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降低税率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条例92条财税[2009]69财税【2009】133(已到期)国税函【2010】185号(只针对2010年预缴)财税【2011】4号(已到期)财税[2011]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条例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09】13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注意:1.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税收优惠(财税[2009]69)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需要符合条件(1)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税[2009]69)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185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预缴表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一、据实预缴2营业收入3营业成本4实际利润额5税率(25%)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7减免所得税额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报说明:•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29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公告•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管理(河南)1、备案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年度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况、政策依据等;(2)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依据:条例93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领域要求:《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93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对各指标的具体要求:(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①《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②《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④主要审核要点:一是专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企业,如不属于企业,是否签订全球独占许可协议并按规定备案;二是专利是否在近三年内、申报之日前取得;三是专利是否与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有关,重点审核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与主营产品收入相关联;四是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优惠期是否在专利有效期的覆盖范围之内,不同类型的专利有效期限并不一致,高新技术的有效期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的申请日起算的20年内,而不是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主要审核要点:一是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必须时可咨询专家或同行业其他企业,注意参考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识别标志(专利注册号、产品成分与技术指标等)辅助资料;二是注意区分产品自身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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