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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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中心林锡群主要内容税收优惠概述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税收优惠概述“税收优惠”的内涵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形式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投资抵免及其他一些内容。税收减免在税法中应用最为普遍税收减免分类1.按照法律依据不同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7项免税项目特案减免——又称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或有限期减免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的减免税。2.按照优惠形式不同分为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实现减税、免税减免形式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等。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时课税对象应达到一定数额。(未达到,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全额征税)例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的2万元,按次的500元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收的数额。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设定3500元的免征额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实现减税、免税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20%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税额式减免——通过减少一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税额实现减税、免税减免形式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抵免税额、核定减征额等。例如:耕地占用税对农民建房部分实行对应纳税额减半征收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支持和促进就业方面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5号)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要注意的地方(1)必须是在毕业年度内办理。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3)必须持有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从事的个体经营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行业。(5)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领取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办理程序在校生学生提交申请→学校出具证明→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识(注: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毕业生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毕业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识。2.其他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5号)政策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适用人员:(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领取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办理程序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营业执照副本、《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2)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营业执照副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营业执照副本、《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低保证。要注意的地方(1)登记失业人员必须在半年以上。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3.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5号)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批准享受限额扣减营业税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相应减征地方教育附加,且减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在限额或定额内。要注意的地方(1)享受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必须是特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2)服务型企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3)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原持证人员应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4)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5)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领取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办理程序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政策规定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地方(1)转业干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2)雇工须在7人(含7人)以下。(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优惠。5.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政策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要注意的地方(1)转业干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2)安置比例需达到60%(含60%)以上。(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优惠。6.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地方(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2)雇工须在7人(含7人)以下。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7.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政策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要注意的地方(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2)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3)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4)新安置比例需达到30%以上。(5)需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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