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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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八年十二月2目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国发[1998]44号).................................................................................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1999-11-30粤府办[1999]104号).....................................................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9-1惠府令第43号).......................................................................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4-8-9惠府[2004]83号).......................................................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2004-7-1惠府办[2004]3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5-14).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外埠所有用人单位及基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号相结合。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外埠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基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4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信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直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实施标准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鼎足之势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险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事故处理办法。6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首先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7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中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七、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10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目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有一定差距。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二、享受范围(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9(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核拨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左右,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3%的,需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单位所在地的补助水平一致。四、补助经费用途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一)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但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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