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劳动合同的签约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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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第五讲:劳动合同的签约及注意事项劳动合同一、如何签定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格式合同)合同内容由谁拟订?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务合同书(样本)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年。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动内容、要求为:(具体内容)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具体内容)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动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甲方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具体内容)第六条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具体内容)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一、本协议期满的;二、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第十二条乙方的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均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均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乙方通讯地址发上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4.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5.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方面劳动者方面三、注意事项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期限,劳动关系复杂。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5.合同的具体性。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在执行过程中易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6、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合同必备条款。四、毕业生应知道的问题(一)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16个月以内的不得超过15日2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不得超过30日31年以上2年以内的不得超过60日4在2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二)“三险”、“一金”1.何谓“三险”所谓“三险”,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起,统称为社会保险。2.何谓“一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是每一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3.“三险”的征缴范围(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如果单位拒绝交纳“三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也可以向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5.单位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避劳动法现象和怪招1.企业超时加班现在有些企业是:每周工作6天,每天至少10小时;每天强制性加班,但没有加班费;上下班不打卡(以致无法考勤具体工作时间);员工长年累月超时超负荷工作。节假日不放假,国庆五一强制上班。维权支招:按目前的《劳动法》,超时加班就属违法,应及早举报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一定要支付加班费,不得以补休代替等等。要用好《劳动法》维权。2.强行要求签订空白合同单位只给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名上交。维权支招:劳动合同无效,不具约束力按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内容。这些内容,都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只签一个空白合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危害可想而之。因此,这样的合同不能签,应及时投诉。3.“临时工”可无合同、社保因为是临时工,单位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买社保,原因是他属于“临时工”。维权支招:“临时工”也一样要签合同、参加社保。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临时工”、“固定工”等名目早已不存在,只要按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还把社会保险作为必备条款列在劳动合同中。4.管理人员可随意扣工人工资工厂随意扣工人工资,各种罚款规定多如毛牛,甚至组长看员工不顺眼,就可以扣工人5-50元。甚至还写进劳动合同。按规定,用人单位代扣款项,只适用于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等。且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工人提前辞职就要被扣工资有这么一个实例:一位打工仔,刚在工厂上了几个月的班,因为家里有事,交了辞职报告,结果被厂里扣了550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跳槽”而约定服务期,并设下高额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除了“竞业限制”及相关培训外,不得约定服务期及由劳动者负担的违约金。6.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有些单位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弹性很大,如规定员工要“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从班组长的岗位调整到清洁工岗位,也可能符合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工作岗位,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而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先同职工协商,如职工不同意,不能强行变动,否则属违约行为。但员工不称职,或者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正常的岗位调整也是许可的。7.女工在哺乳期受保护某外资工厂的张女士投诉:她原来一直在公司任文员,但当她生完小孩产假期满回公司上班时,公司要求她主动辞职,否则就将她的岗位调整到车间,要上三班倒,并且要降工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女工在哺乳期受保护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要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要求张女士由文员调整为三班倒的生产工,并且要降其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且此种变更明显有违劳动者的专长和志趣,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同时,张女士虽然休完产假,但仍处哺乳期,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安排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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