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新版《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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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2目录一、学习《安全生产法》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有四层含义:(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宪法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生产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5.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危险程度等,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横向到边:各部门都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2.纵向到底:从公司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都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二)坚持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发现违章立即纠正;(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四)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遇有严重险情责令暂停生产,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三章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5)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分级一、事故按造成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个类别;按事故的性质划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个类别。二、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5目录一、学习《安全生产法》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16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新《安全生产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17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0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2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5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26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27目录一、学习《安全生产法》二、新《安全生产法》内容解析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8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9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30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31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32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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