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控辩双方对适用法律的意见。“裁判”,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1刑事审判的特点: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职权性、程序性、亲历性、公开性、公正性、终局性2二、刑事审判的任务第一,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惩罚犯罪功能第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发挥法制教育作用3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4(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5第二节刑事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6一、独任庭独任庭是指由审判人员一人单独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7二、合议庭合议庭是指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数人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成分:基层、中级一审: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高级、最高一审:审判员三人、五人或七人,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三人、五人或七人二审: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死刑复核:审判员三人8下列哪些案件没有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的审理?()A.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抗诉案件B.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C.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9(一)合议庭的组成原则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10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11(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12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13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常设性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由于不开庭审理,其决定的案件范围不能太宽,只能是针对某些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14“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是指下列案件:(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15第三节刑事审判制度一、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16例外情况: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二,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其裁判并不立即生效,而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其裁判并不立即生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7许多初学法律的人在看到“两审终审制”这一法律术语时,总会有各自感性的理解,下述各种理解中,有哪一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A.两审终审制即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终结B.两审终审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得提出上诉和第二审的抗诉18C.两审终审制即指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D.两审终审制即指每一个刑事案件可以被两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第二次起诉和审判后,该案即告终结19二、陪审制陪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依法由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世界上关于陪审制有两种模式:陪审团审判模式、陪审员参审模式。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202122人民陪审员1.陪审的案件范围。(1)社会影响较大的(2)当事人申请的(3)涉及群体利益的(4)涉及公共利益的(5)引起广泛关注的23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大专以上学历24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25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担任陪审员()A.22岁的青年村长张某B.资深律师老王C.20年前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拘役的老李D.某师范大学法学教师老赵26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276.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不少于1/3。7.人民陪审员的权利。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8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9.人民陪审员的抽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29第四节刑事审判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30(二)公开审判的内容是:第一,向当事人公开。即法庭的全部审理活动,都应当在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对社会各界的公开。即审理过程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第三,审判结论公开。即对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所有案件的裁判均以公开的方式宣布。31(三)下列案件作为例外,不予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32下列案件中,应当不公开审理的()A.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B.泄露国家机密案件C.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D.强奸案件33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应当宣布不公开的理由。审理过程中,除了承办该案的司法人员以及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外,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审理评议后,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34二、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35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36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也称为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37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38(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应作为一般原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39三、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40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处于对抗地位的控诉方和辩护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辩论的主体,都享有辩论的权利。2.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性质分,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围绕案件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的辩论,主要针对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