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一、与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1、《安全生产法》•2、《消防法》•3、《劳动法》•4、《职业病防治法》•5、《工会法》•6、《建筑法》•7、《标准化法》等二、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都低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但是高于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安全规章等下位法。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都低于相关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规章。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三、《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要求•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基本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5、《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5.1、《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5.2、《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事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5.3、《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利有:(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想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这些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7、《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8、安全管理人员配置•8.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低于30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是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9.1、《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要求有:•(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作业。•10、《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5、《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5.1、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15.2、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16、《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7、《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17.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四、《消防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消防安全职责•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1.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畅通。•1.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5、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刑法》对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4、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劳动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义务有: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严禁用人单位安全未成年工从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身体检查。•另注: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七、《职业病防治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2.1、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强对职业病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2.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八、《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2、《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5、《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7、《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建筑法》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九、《工会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1、《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工会法》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4、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