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⑴宪法;⑵民法商法;⑶行政法;⑷经济法;⑸社会法;⑹刑法;⑺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地方规章的开头多贯以地方名字。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除有保留意见外,与国内法具有一样效力3、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4、法的效力层级?※⑴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⑵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分规章。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⑷新法优于旧法;⑸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⑹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定义及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⑴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⑵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3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⑴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⑵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⑶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⑵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⑶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⑷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⑴建设工程的承办活动不得委托代理;⑵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⑶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⑴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⑶代理人死亡;⑷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⑸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⑴、⑵、⑸三种情况。4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⑴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⑵无权代理;①没有代理权: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超越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⑶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⑷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⑸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⑹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种类?⑴物权,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⑵物权具有以下特征:①物权是支配权;②物权是绝对权;③物权是财产权;④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5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⑴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⑵侵权行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有可能产生侵权之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⑶不当得利;⑷无因管理。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⑴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⑵专有性;⑶地域性;⑷期限性。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我国《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有效期满,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为10年。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及图形作品等。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和责任?※⑴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7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常用的保证包括: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⑵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⑶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⑷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⑸《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保险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是投保人。82、建设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