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讲人:刘祥林2012.9共六编38章•核心内容为三大部分:•主体•行为•救济•第1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2章行政法的法源•第3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编绪论•第4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5章行政机关•第6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职能的组织•第7章国家公务员•第8章行政相对人•第9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10章行政行为概述•第11章行政立法•第12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13章具体行政行为•第14章行政处理—依申请行政行为•第15章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第16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17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18章行政救济概述•第19章行政复议概述•第20章行政复议范围•第21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22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23章行政诉讼概述•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25章行政诉讼管辖•第26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27章行政诉讼证据•第28章行政诉讼程序•第29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30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31章涉外行政诉讼•第33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33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34章行政赔偿范围•第35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36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37章行政赔偿程序•第38章行政补偿•主要参考书目退出第一节行政第二节行政法第三节行政法学重点与难点案例(1)(2)思考题返回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本章重点与难点•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返回第一节行政•一、行政与公行政•二、行政与行政国•三、行政与法治国返回转接一、行政与公行政行政是指社会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行政法法学上的行政是指公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返回形式行政国家行政公行政实质行政行政非国家行政私行政区别:主体、目的、对象和权力基础。二、行政权与公权力•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司法权。•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最主要的部分,与公民的联系最直接、最经常。•返回三、行政与行政国•有社会组织就有行政。•有国家就有国家行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而逐步形成起来的。•“行政国”是指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导致的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大扩张、大膨胀的的趋势。返回三、行政与行政国•从“守夜人式国家”到“行政国”变迁的原因•历史的必然:•人为的因素:•“行政国家”异化的主要表现•对民主、自由和人权构成威胁;•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官僚主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生存能力和创造力退化。返回三、行政与行政国“行政国家”过渡到“有限政府”的基本路径•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加强社会自治,还权于民。思考:政府行政权转化为社会权力,是否可以避免和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结语: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既是社会发展之必须,又带来公民自由和权利受到威胁侵害的危险增大。因此,控制和制约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随之产生。返回四、行政与法治国•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参与民主必须借助于行政法的规范和保障。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的发展。•1.民主转化成人民民主代表制与人民民主参与制相结合;•2.法治在静态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基础上,将行政法(行政程序法、阳光法、情报自由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动态平衡制约为重要补充。返回第二节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二、行政法的实质: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三、行政法怎样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四、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返回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制监督对象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关系主体多元•结语:行政管理关系是前提和基本的,其他都是由其导致和引起的。返回二、行政法的实质——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权从其内容看,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社会文化管理权。•从其形式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等。返回行政法怎样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从三个方面:•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3.通过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返回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控制?三、行政法的形式——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行政法没有统一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其原因有:•1.调整的对象:过于广泛且多样。•2.部分行政关系稳定性低,变动性大,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3.产生较晚,不具备编篡统一法典的条件。返回四、新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经济、有限度进入”私域”适当干预、调整人与自然和环境关系、有限度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加强对社会公权力的规制、适当限制国家公权力、调整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等。•新行政法的变化趋势•单方向多方、微观向宏观、命令向契约、强制向指导、与社会组织及公私合作、多形式民意征询、多元化手段。返回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三、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四、行政法是采用综合性方法研究的学科返回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1.行政法学研究法现象中的一种特定现象——行政法现象;•2.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是平行关系:•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关系•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返回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比较特殊:•二者的研究对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是动态的宪法;有人认为: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执行宪法的部门法。•二者均属狭义的公法范畴。返回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关系•法学领域外,二者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既是行政管理的根据,又是行政管理的手段。•但二者又有区别:•1.二者研究的对象不同;•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3.二者研究的方法不同;•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返回行政法与行政诉法学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1.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法学学科,从而属于三大诉讼法学之一,因而二者是平行的关系;•2.行政诉讼法学是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返回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学科•行政法学总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返回三、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所谓“发展”,有三层意思:•1.它的历史短;•2.它很不发达;•3.它很有发展前途。返回四、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学的意义•对个人来说:•1、法科学生必备•2、对就业和工作极其重要•3、维护权益终生受益•对社会和国家来说:•1、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2、最直接的治官制权法•3、最实际的民主政治推进法•4、最基础的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维护法•5、最重要的科学发展促进法返回思考题•1.如何理解行政法与法治的关系?•2.如何理解行政法的涵义?返回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重点与难点案例思考题返回重点与难点•行政法的一般法源•我国行政法的法源返回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的概述一、法源的涵义•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主要观点有:•1.法存在形式说;•2.法原动力说(意志、需求、神等);•3.法原因说(社会、经济、文化、政治);•4.法制定机关说(不同立法机关);•5.法前规范说(习惯、内部规则、判例等)等。•我们采用第一种学说,即将“法源”定义为: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其作用主要在于为司法、执法和守法主体“找法”提供指引。转接二、行政法的一般法源•行政法的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两大法系不同特点)•1.制定法;(德典型)•2.判例法;(英典型)•3.习惯或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协定。返回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一)宪法是我国最高位阶的法源,开始逐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直接适用。•宪法第10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法律:不仅包含行政法规范,也包含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批准后施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立法依据(宪法)•第6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立法依据•第6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程序:遵循准立法程序;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规章:限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