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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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行政法主体论内涵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主体意义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类型授权组织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行政人(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特征行政相对人的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章行政主体内涵行政主体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意义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类型授权组织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内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理解行政主体概念,需把握以下四个因素:1、行政主体必须是一定的组织而不能是个人;2、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第三章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4、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5、行政主体与接受委托组织第三章三﹑建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行政主体是确认行政职权﹑职责和责任的要求;2、行政主体是区分行政权力主体与非权力主体身份性质的需要;3、行政主体是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责任归属的前提;4、行政主体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第三章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主体通常有两类组织构成:一类是国家行政机关,即所谓“职权行政主体”,另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即所谓“授权行政主体”。(见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20、21条)第三章一﹑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其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区别开来。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使得它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别开来。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使得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公权力组织区别开来。第三章(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与职责主要职权包括: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监督权;9.行政司法权。主要职责包括: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律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第三章例:2004年某日晚,女童王某与另两名同学到公园游玩,王某不慎落水,有人报了警。某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李某和实习民警共三人在不到10分钟内赶到现场,他们用强光手电筒搜寻水面,没见人。遗憾的是,这3人都不会游泳。民警问围观群众有没有人会游泳,无人应答。李某便打电话向110报警台反馈情况。约20分钟后,女童家属赶到现场,警察李某等协助将女童打捞上岸。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但不治身亡。事后,亡者家属认为责任在于警察“见死不救”,并将该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诉状称,警方接报警后,明知有人溺水,却派不会游泳的人员赶到现场,也没携带有效的救助工具,其主观不作为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不能作为的行为存在,习某的死亡与警方的不作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确认警方接警后的处警行为违法,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请问:1.警察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政行为?2.警察对其不予施救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亡者家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行政机关的类别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4)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5)国务院直属机构(6)国务院办事机构(7)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第三章2.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第三章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三章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高法关于行诉法司法解释的第20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一经授权,就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授权行政主体标志着“国家垄断行政权力”的传统观念开始动摇,“行政权力社会化”受到关注。被授权组织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构,一类是其他社会组织。第三章1、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存在的。根据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成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但在诸多特定情况下,可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20条第2、3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2、其他社会组织(1)临时性组织。(2)行政性公司。(3)行业组织。(4)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5)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6)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第三章三.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后果仍属于委托人的活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常能见到有关行政委托的规定,尤其是税收法方面。第三章行政主体概念的问题※判断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职权,而行政法并未提供一个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有行政职权;※“授权组织”-谁授权?“法律法规”授权,高法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讲“规章授权”视为行政主体,从而扩大了该概念的外延--概念内涵与外延双重不确定性是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直接挑战。※“被告即行政主体”的负面影响:类似村民状告村委会,俱乐部状告足协,往往因村委会和足协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诉讼主体”与“行政主体”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完全统一。重构行政主体理论的社会背景:※泛行政化走向行政分化,国家行政的收缩与社会行政的增长;※单一社会结构与多元社会结构――政府、市场和社会公共组织分别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领域的主导力量;※由强化管制走向优化服务。改革设想:※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逻辑的分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由“公务法人”的概念代之;如公共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社区组织(居委会),行业组织都属于公务法人;※行政职能在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间的配置,探讨行政主体的类型功能及其行政责任。第四章行政人行政人概述行政人公务员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第一节行政人概述一、行政人概念行政人特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二、行政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自然人依据下列情形之一,即取得行政人资格:1、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国家公务员。2、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自然人受到法律授权或行政主体的委托而获得行使行政权的资格。自然人丧失行政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有:原为公务员的自然人丧失公务员身份;取得行政人资格的自然人失踪或死亡;非公务员已获得的行政权委任被收回或到期。第四章第二节公务员及其法律地位一、公务员概念《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106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第四章比较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现行公务员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公务员具体指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依法拥有国家公共权力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新的公务员范围界定不仅仅局限于原有的行政机关内部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而包括了所有由国家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行使公权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成为世界上最为宽泛的国家之一。第四章文官政务官:与内阁共进退英政府官员事务官:脱党中立,不与内阁共进退武官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相对较晚,我国建国以后,长期实行的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大力改进干部人事制度的倡导下,才开始建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建立。迄今为止,我国已初步完成公务员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公务员法颁布后已自动废止)、《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1996年)、《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1996年)、《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6年)、《公务员法》(2005年)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等,使我国公务员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国家公务员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后果归属与于其所在行政机关。2、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不具有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方可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所属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第四章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包括: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权。4、参加培训权。5、提出批评建议权。6、提出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第三节国家公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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