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培训课件目录:•(一)、继承的法律常识•(二)、遗产和继承•(三)、法定继承•(四)、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五)、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六)、继承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七)、涉外、涉侨及涉港澳台地区继承纠纷问题(一)、继承的法律常识•一、继承的定义•二、继承的开始•三、期限和诉讼费用•四、送达和诉讼费用一、继承的定义•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二、继承的开始•《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不可能实现继承权。•死亡可以分为•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1、生理死亡•A、呼吸心跳均停止•B、死亡时间推定★•①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如果长辈和完备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推定是长辈先死•③如在如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2、宣告死亡•1定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2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时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战争期间,战争结束后算起,满4间。•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要按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由人民法院进行死亡宣告•④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死亡程序宣告死亡•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①死亡日期的确定。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显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4死亡宣告的撤销•①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②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③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④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三、期限和诉讼费用•1、期限•1定义: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2分类:•a:法定期限: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b:指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的期限•3计算方式:•a:期限的计算单位•期限是以月、日、年来计算的•b:期限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c: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d: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期日。•4继承纠纷中一些重要期限★•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继承案件,立案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审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继承案件,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三个月内审结•对于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30日作出终审裁定•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裁定上诉的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强制执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诉讼时效•1概念:时效是时间经过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法律对于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所规定的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2特征:•a: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b: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属于强行法的规范。•c:诉讼时效属于一种特殊事件。•3诉讼时效的开始、终止、中断、延长:•a:开始: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b: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的发生必须有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非由权利人意志决定的客观情况)。•4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同归无效,待中断是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是由:提起公诉、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5延长:•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3、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抗辩•在具体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诉讼时效已经进过,一定要在庭审当中明确提出时效的抗辩,否则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引用时效制度。•撤诉问题•撤诉一般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二)、遗产和继承•一、遗产•二、继承•三、继承权•四、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五、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一、遗产•1、遗产的概念•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的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益(积极财产),也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2、遗产的法律特征•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②遗产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③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3、遗产的范围•①收入(如各种劳动所得)•②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兜底条款)•4、遗产的排除范围•①与继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人身权不能继承•②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身份为客体的,不能继承•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须重新申请,不能继承•④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同转移,但是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5、财产继承的特殊情况★•1商业保险金的继承(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①财产保险可以继承•②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2抚恤金•①被继承人生前给付其本人的抚恤金(工伤的工人,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②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问,是给死者亲属的,不是死者的遗产。•3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用于安抚死者近亲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4股权的继承•《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5复员、专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的继承•复员费、转业费,夫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具体计算•医疗费属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6关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继承•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办理移转手续或变更登记,可以继承商标权;企业、事业单位注册的商标不能继承。•专利权。只能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间内继承专利权的财产权利。•著作权。只能在保护期间(一般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内继承财产权利。•7有价证券•不记名证券可以继承•记名证券要写明被继承人是该证券合法持有人或受让人才可以继承。•8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9合伙企业中资格和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继承人可以按约定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没有相关资格或不愿成为合伙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6、遗产分割的原则•①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②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分割财产时,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胎儿生下是活体,继承份额;是死胎,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出生后随即又死亡的,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③物尽其用原则。•分割遗产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其效用。•7、遗产分割的方式•①实物分割•是可分物,如粮食。•②变价分割•变卖后分割价金。•③补偿分割•取得遗产所有权继承权的继承人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④保留共有份额•不实物分割,继承人共有。•二、继承•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有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一流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2、继承的法律特征•①继承人的身份只能属于自然人,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②继承是以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法律行为。•③继承的课题只能是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被继承人的身份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是继承法立法的宗旨,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①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③儿媳、女婿在法定条件下继承权平等。(尽主要赡养义务)•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①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②公民可以与抚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证其老有所养。•③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对生活有困难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多分些;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多分些;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按履行的抚养义务来分配遗产份额。如果尽了较多或主要抚养义务,本来不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可以获得继承权。如丧偶儿媳、女婿。•6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原则•继承遗产也同时继承债务。•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范围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三、继承权•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2、继承权利的取得•①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存在,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②依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取得•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死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的丧失•①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发生法定事由,永久丧失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②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发生法定事由,继承权暂时丧失,若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注: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过失杀人不导致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恢复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继承权的放弃•①时间要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区分: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②效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即视为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③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的。•④放弃继承权一般不允许反悔。•遗产处理前、诉讼进行中反悔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其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⑤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继承的份额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四、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1、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①确定继承人的范围•②确定遗产的范围•③确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④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⑤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⑥确定遗嘱的效力•⑦确定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2、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接受继承的时间的区别•接受继承的时间晚于继承开始的时间。(处理丧葬,通知继承人等需要时间进行)•3、死亡时间的确定•呼吸心跳均停止的时间•以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4、继承开始的地点•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五、继承开始后的通知•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人员或组织有通知继承人的义务。•①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