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50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4.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5.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6.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7.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8.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9.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0.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11.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序号30、31,改为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31JD1锅炉水(介)质处理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32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33JD3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定期检验(2)“表中序号“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4)将表后的注,修改为:“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2.“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增加TOFD、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见下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7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8MFL漏磁检测(2)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序号“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四、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1.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ρ≤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ρ≤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注:“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ρ=/“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一)基本要求”2.(一)至(十一)的修改(1)将(一)改为1.,修改为:“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2)将(二)改为2.,修改为:“2.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3)将(三)改为3.,修改为:“3.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4)删除(四)、(五)。(5)将(六)顺序号改为4.,内容不变。(6)将(七)顺序号改为5.,其中的1.至6.顺序号改为(1)至(6),内容不变。(7)将(八)至(十一)顺序号改为6.至9.,内容不变。3.删除第“(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及其内容,修改后作为附件3(见本修改单的八)。4.删除第(十三)。5.增加以下内容:“(二)专项条件,见下表:项目甲类乙类{注(1)}丙类{注(2)}规模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续表项目甲类乙类{注(1)}丙类{注(2)}技术力量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60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0%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其他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五、“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部分内容的修改1.表头修改为:核准项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检验仪器设备备注2.有关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内容删除。3.以原甲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及其“备注”内容进行修改,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修改条款核准项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注修改条款核准项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注GJ1、GD1修改GJ1(1)承压类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