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印章):楼号地上/地下层数地上面积地下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大于十层部分十层以下部分(不含十层)(埋深≥3米)十层以下部分(不含十层)(埋深3米)单建部分人防面积合计对应总面积标准层面积总面积最大投影面积人防面积总面积最大投影面积人防面积总面积人防面积///应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小计————/——————————————————————/——————————————————————无需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小计——————————————————————总计————北京市民防局制2015年4月说明:1.本表仅针对2015年3月1日前已取得除《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之外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因方案调整需重新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项目,包括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3.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以及与居住区项目一并申报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拆分至“无需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填写。4.表中数据除人防面积总计一栏须四舍五入为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保留2位小数。5.申报材料中不需附加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