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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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美国宪法“版权与专利权”条款(1条8款8项)–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他们各自的“发现”享有专有权利–上述条文,也是专利法的宗旨就发明享有专有权利有限的期限促进实用技术,而非科学(版权)–像美国这样,在宪法中写入“版权专利条款”,并不多见–除此之外,还有“贸易条款”(1条8款3项),商标法制定的依据(州际、国际、与印第安人的贸易)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1787年宪法,1790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保护期为14年–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的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专利审查标准)–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制定大体相同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1793年专利法–取消审查制,改为注册制–重新确立专利权的客体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以及上述之改进–1793年专利法,再加上一些典型判例,构成了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1836年专利法–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标准(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1952年专利法,现代专利法–重新编排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非显而易见性界定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协助侵权等概念又进行过一系列的修订–1984年药品专利权保护期延长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降低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保护期延长法外国人专利申请公开二、专利保护客体共有三类发明可以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方法:原来叫技艺或艺术(art),1952改为方法,指方法、技艺或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设备、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机器:零件或成分构成的工具,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产品:一切人工或机器加工材料而形成之物品–物质合成:两种或更多的物品合成的物品,无论是化学合成还是机械合成,气体、液体、粉末、固体–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有重合之处,产品最为广泛–以及上述客体之新颖而实用之改进二、专利保护客体外观设计–1842年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装饰性:美感新颖性:原创性非显而易见性没有规定实用性–与实用艺术品、立体商标的联系–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的可能性,与欧洲国家的不同二、专利保护客体植物新品种–1930年植物专利法(PlantPatentAct)专利法之一部分,第15章新颖性显著的特征:与其他品种的区别非显而易见:技术特征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1975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独立于专利法,由农业部实施,包括申请和授权有性繁殖和块茎繁殖,但不包括真菌和微生物显著性、一致性、稳定性保护期一般为20年,树木和藤本,25年二、专利保护客体植物新品种–植物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forplant)–1980年“查克拉巴蒂”案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植物新品种的发明者,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最高法院:1930年法是要解决两个问题:–植物是天然的产物;培育者经自然帮助而育成的新品种,可以获得专利–无法书面描述;尽可能合理而完整的描述即可立法史没有表明,产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该案虽然是针对微生物的,但其意义超越了微生物–无论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都可以获得发明专利,促进了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二、专利保护客体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版权保护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权保护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二、专利保护客体计算机软件专利–长期以来,受数学方法例外的影响,不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任何软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算法编写的,停留在单纯数学方法层面上的不受保护–但在很多情况下,软件又具有实用性,可以解决实用问题,构成技术方案–专利权保护的是其中的技术方案,而非算法–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构成“机器”–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而确定本森,戴尔,阿斯密亚,阿拉帕特1996年“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数学方法例外”的突破和软件专利的保护,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二、专利保护客体商业方法专利–商业秘密的客体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包括商业方法–专利法的“商业方法”除外1908年“旅馆”案,现金登记和记账方法,属于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1934年“维特”案,商业方法一般不具有新颖性,不受专利保护1942年“帕顿”案,明确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专利局的审查准则,例如1994年准则,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象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二、专利保护客体商业方法专利–沿着软件可以获得保护的思路–当商业方法与软件、硬件结合后,可以在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条件下获得专利–将体现在软件中的“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StateStreetBank,1998年7月继续突破“数学方法”例外,否定了原来的“两步法”(是否涉及数学方法;如果涉及,是否适用于具体的物理的或方法的要素),以实用性为唯一标准突破商业方法例外实用性:一切能够产生实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毂辐金融数据系统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二、专利保护客体商业方法专利–“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1999年4月电话呼叫信息记载系统地方法院否定专利权(运用两步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再次讨论数学方法例外,“几乎所有的方法都含有数学方法”,只有抽象的数学方法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把“数学方法例外”放在了一个狭窄的地位上再次否定“商业方法例外”具有物理转换特征的方法,只是“方法”中的一种,从而赋予了方法已广泛的含义即使是把一种数字信号转换成另一种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广义的实用性特征,也可以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方法专利不一定非要产生有形物质的转换二、专利保护客体商业方法专利–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硬技术”派(hardtechnology)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否定商业方法专利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软技术”派(softtechnology)现代经济与“信息产品”密切相关专利制度应当适应时代需要–固守物质财富及相关的硬技术;容纳信息财富及相关的软技术–两派的争论:专利制度向何处去?二、专利保护客体专利客体之小结:–通过判例不断扩展“发明”的含义,包括方法、机器、物质合成和产品等等概念的含义–“查克拉巴蒂”案件,将有生命的物质解释到“发明”之中,促进了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戴尔”、“阿拉帕特”等案件,重新解释了“方法”、“机器”,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街道银行”等案,否定了数学方法例外、商业方法例外,仍然与软件业密切相关–判例在美国专利法中的作用,可以略见一斑三、一些特殊规定发明在先原则–申请人作出有关发明之前,他人已经在美国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并且没有放弃、隐匿该发明,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利权–确定先发明的两步法:构想发明;完成发明–先构想出发明,一直努力完成,则可获得专利权–基本理念:专利权来自于发明,专利局的授权仅仅是一种批准–商标法中的“使用获得权利”也是同一理念,难以改为申请在先外国人申请公开与本国人“本国申请”的不公开–专利申请案一直处于保密状态,没有早期公开–如果获得专利权,公开申请案–如果没有获得,则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1999年外国专利申请之国内公开法外国人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美国人既在国内又在在国外的申请,自申请日起的18个月公开申请案美国人仅在美国申请,并且要求不公开,则不得公开申请案三、一些特殊规定发明人申请–宪法规定:“发明者”就“他们”的发明享有权利–保障发明人的人身权利–折中的规定,如公司先提交申请案,然后补充发明人的姓名申请的优惠期–申请案提出以前的一年之内,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在美国公开使用和销售发明人自己为上述行为1839年专利法,2年的优惠期,公开使用和销售1939年改为1年,既可以试探市场反应,又不至于推迟提出申请案大陆法系的作法三、一些特殊规定公正义务–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关的发明–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利申请程序–“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权人,灾难性的后果三、一些特殊规定充分披露与最佳方案–充分披露说明书以清楚、具体和准确的方式充分描述发明以及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方式方法相关技术领域中的或者最接近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人,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最佳方案提交申请案时,已知的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如果隐瞒,违背公正义务,导致专利权无效–除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之外的第四个专利实质要件三、一些特殊规定专利保护期–1790年专利法:授权之日起的14年,来自于英国“垄断法”,两个学徒期–1836年专利法,多了一个7年的续展期–1860年修订专利法:参议院取消续展期,众议院坚持,妥协后改为授权之日起的17年–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改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1995年6月7日以前的申请案:或授权后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取其长者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请日起的20年–1999年“专利保护期保障法”申请日起3年内没有授权的,每延误一天,保护期顺延一天实质上的授权后的17年三、一些特殊规定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引诱侵权与协助侵权被许可人可以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不得翻悔的例外,合同法理论让位于专利法的公有领域理论–被许可人最了解专利权的弱点–转让人不得反悔,包括发明人,不得挑战专利权虚假标示(falsemarking)–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已申请专利,专利正在审查之中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十一个序号,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法院(联邦一级)最高法院1982年以前的专利案件–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上诉到各巡回上诉法院–有效与否、侵权与否的标准不同,ForumShopping1982年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原来的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索赔法院合并–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上诉–“亲专利”的路线,促进了技术发明–一系列判例,有关计算机软件的“阿拉帕特”案,有关商业方法的“街道银行”案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与科技政策之调整是否有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拜杜”法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成立–对专利法的一系列修订–“亲专利”立法与司法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以来,立法和司法,促进了技术的飞速发展日本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战略”,核心是“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东京高等法院之内)对韩国的影响对台湾地区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战略是政策性的宣告,核心问题是什么?–专利法的核心是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向何处去–司法体制的问题: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的上诉法院–行政执法向何处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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