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07年底谁让老板集体恐慌?劳动合同法不应是企业倒闭的替罪羊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这种劳动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而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二是表现在这种劳动体现的是劳动过程的实现,而非劳动成果的完成(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除外)。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系:相似之处: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计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后者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两者关系的性质、适用的法律、调整模式均不同。2、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4、劳动报酬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5、承担劳动风险不同;6、适用法律不同;7、争议处理程序不同。二、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还包括其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互相选择、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订立程序和形式合法。相关案例:潍坊女工廖某与当地一家商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廖某怀孕,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提出与廖某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因廖某怀孕,不能工作,自愿回家修养,修养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停发。”因廖某拒绝签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了廖某。2、公平原则;3、平等原则;4、自愿原则;5、协商一致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二)用人单位的义务1、建立职工名册;建立职工名册可以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既可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提高其管理效率,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其他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相关案例:2005年,四川泸县人汪惠民独资成立了惠民诊所,并招收了两名卫校毕业生为诊所员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其工资收入小部分作为保证金放在诊所,如合同期满或有事提前离开时一并退还。”劳动局接到举报后责令诊所退还保证金,因其整改不彻底,对其罚款一万元。(三)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四)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相关案例2008年3月,万小姐应聘进入一家布艺公司当推销员,问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老板回答:“先干着再说吧,还不知道你做不做得来呢,试用一段时间,合格的话就签。”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万小姐不敢再说什么。万小姐工作非常卖力,第二个月她的销售业绩就令老板在销售员会议上夸赞。可尽管工作成绩不错,但老板仍然绝口不提签合同的事,万小姐装作不经意地开玩笑提起,老板则说:“我又不会少你工资和提成,合同签不签有什么关系呢?”相关案例万小姐长了个心眼,于是她将自己每个月的销售业绩报表悄悄留存一份,老板手写的发工资和提成金额的小纸条她也都一一收好。上个月,万小姐找到了一家公司,愿意跟她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于是她向布艺公司老板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老板为她补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当老板一口回绝时,万小姐说:“如果你不为我缴纳的话,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告你们。”老板:“还想跟我打官司?那你去好了,反正公司也没跟你签订劳动合同。没签劳动合同就不能说你跟公司有劳动关系,我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就不能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然就不会管。”五、劳动合同期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相应的就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是最为常见的劳动合同,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但无论长短,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固定的,预先约定的。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一般用于工作保密要求高、技术复杂、需要保持工作人员长期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终止日期,但可以明确终止条件。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该种合同主要表现为:(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1、协商签订由于合同期限属于合同的内容之一,因此按照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提出签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强化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政协委员张茵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也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来到北京参加两会。昨天张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她准备向大会递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她认为新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张茵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据安永、普华永道等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现在寻求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的人络绎不绝,有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选择结业关闭,我国的经济基础并没有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人口却比他们高很多,现在非常需要这些外资和民营企业,来保证低文化层次人群的就业。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这对低文化层次、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专家说法“铁饭碗”是误解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做客央视时表示,“铁饭碗”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的误解,因为新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都是可以解除的。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对劳动者有利,因为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感情,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六、试用期(一)试用期的含义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资双方为互相了解和考察所约定的一段时间。1、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2、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不能在合同期外另设试用期,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就为合同期;3、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劳资双方互相了解和考察,以决定是否继续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二)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四)试用期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的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条例》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七、服务期(一)服务期的含义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设定服务期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该条规定,设定服务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是专项的。第二,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三)服务期的期限法律对服务期的期限并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服务期长短由双方按照培训期的长短、培训费用的多少公平合理地商定。(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