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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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浅谈结算审计重点之一合同审计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大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审计•合同审计难点•学习讨论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2.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作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2)固定单价合同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3)可调价格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4)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在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四、施工合同审计认真做好施工合同审计,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工作。审计过程中一般按照以下方法和步骤开展工作:审核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分析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审计合同价款的调整工期奖惩审计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1、审核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内容及有关条款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定合同的计价类型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明确审计依据优先顺序,以下是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补:(10)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仅作为指导性文件)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其次审查合同内容及有关条款(1)、熟悉施工合同,了解工程所在地,工程类别,结合实际现场情况加以审查,确定工程取费类别及税金区域设置,防止施工方提高取费标准;(2)、确定合同工期,开竣工验收报告实际完成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审查合同是否约定的关于工期、质量的奖惩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工期索赔与反索赔。审查合同约定的优惠让利条款,工程结算下浮系数等;(3)、审查结算编制的相关定额标准及计价依据,预算编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计取月份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施工期现场签证等清单外的项目编制依据标准等。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2、分析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所以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不尽相同,审计中要对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的结算方式条款重点条款审核,如清单内、清单外项目的计价方式不一致,而承建方往往按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编制结算。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3、审计合同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材料单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认真审查合同是否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款调整等。其中材料价格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方法进行审核,参考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不予调整的,审计时不应调整;合同约定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调整的,可以根据施工日记及施工技术材料确定具体的施工期间及各种材料的具体使用期间以确定实际价格。也经常发现部分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其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对于此类签证不应按其结算费用。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4、工期奖惩审计•为规范施工单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保证按合同工期顺利完工,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工期奖惩条款,而实践中关于工期的奖惩争议很多。•1)因开工、竣工日期不未明确,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导致工期计算不准确;•2)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施工方往往会要求工期顺延,以避免工期处罚,甚至争取工期奖励。往往在合同中会约定工期予以顺延的情况,达到什么程度的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a、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b、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c、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当《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合同审计难点•鉴于目前普遍采用的建筑工程项目投资审计模式,有明显的事后审计特征,建设项目合同审计面临很多困难: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难点一•中标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其权利和义务即受法律保护,审计机关不可对中标并经合同“包死”的内容进行审计处理,很难对甲、乙双方己签字认可的合同以外的变更工程款进行审计处理,容易引起合同纠纷。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难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论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工程价款应依据国家相关定额标准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套价。而往往很多合同的签订单价偏高,若是经审计部门审查,大大核减其工程造价,可能会出现承建单位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合同纠纷。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学习讨论资料:合同的效力和审计决定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计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依法做出审计决定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决定依据《审计法》作出,具有公法属性。《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依据《合同法》签定,具有私法属性。两者在各自范围内、各自层面上发挥作用,各得其所。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审计决定的效力互不冲突。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第一,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是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其内容是否与审计决定一致、审计机关是否认可。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依法签定的合同有效,即使合同中规定的价款与审计决定认定的不一致,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审计决定的影响,审计决定不应也不能否定合法合同的效力。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第二,如果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决定少付建筑项目价款,承建单位以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法院是否采信审计决定,并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审计决定一经做出就对建设单位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但对承建单位无上述效力)。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即为有效,即使在被审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国家建设项目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采信审计决定,也不影响审计决定的即定效力。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综上所述,合同和审计决定即使内容上有所冲突,但仍在各自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都是客观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会因为审计决定的存在、审计机关的看法而失去其效力;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也不会因为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认识、人民法院的采信与否而有所改变。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实践中,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究竟应当支付多少价款给承建单位是个民事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合同优先,应当以双方合法签定的合同为准。审计机关尽管无权否定合同,但有权监督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签定合同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职责、支付的价款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即使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在签定合同时有过失,支付的价款与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一致,但只要该过失的程度达不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程度,合同仍然有效,承建单位仍然有权按照合同获得价款。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过失多付价款的,审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或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并不能以行政权力干预合法民事权利,要求承建单位少收价款或退回多收的价款。ChinaTogetherwewilldoitbetter在政府投资项目纠纷中,如何协调权力和权利的价值取向,统一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一是审计决定如果要审减合同确定的价款,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征得承建单位的书面认可。二是审计中注意查证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是否存在共同串通、提高价款、侵害国有资产等行为。三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或“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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