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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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2-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1044投诉电话:0779-206322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行政审批流程图-4-1-1、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审查市农业局审批办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市种子站现场勘查审查,核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限6个工作日)市农业局审批办审核(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申请人窗口送达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5-()农种生申字()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项目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授权生产截止日期申请条件注册资本万元检验室面积平方米种子仓库平方米种子晒场或烘干设施平方米吨/小时种子生产人员种子贮藏人员种子检验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核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情况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经办人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年月日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6-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的农作物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四)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六、申请材料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件;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产权证明及实景照片;3.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5.生产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7-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1044投诉电话:0779-206322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8-1.行政审批流程图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审查市农业局审批办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市种子站现场勘查审查,核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限6个工作日)市农业局审批办审核(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申请人窗口送达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9-2.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种生申字()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项目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授权生产截止日期申请条件注册资本万元检验室面积平方米种子仓库平方米种子晒场或烘干设施平方米吨/小时种子生产人员种子贮藏人员种子检验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核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情况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经办人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年月日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10-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1、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法定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1.申请表;2.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3.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4.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11-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1044投诉电话:0779-206322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2-1.行政审批流程图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审查市农业局审批办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市种子站现场勘查审查,核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限6个工作日)市农业局审批办审核(限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申请人窗口送达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13-2.申请书示范文本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种生申字()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项目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授权生产截止日期申请条件注册资本万元检验室面积平方米种子仓库平方米种子晒场或烘干设施平方米吨/小时种子生产人员种子贮藏人员种子检验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核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审批情况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经办人许可证编号及公告文号年月日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14-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三条。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有生产经营食用菌母种内容的;(二)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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