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特征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企业法人概念下若干主体及其关系第五节法人的组织过程1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特征一、概念1、罗马法中的“社团”2、12-13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创造“法人”概念,指团体3、教会法学者提出,法人在团体成员外存在抽象人格4、1784普鲁士邦普通法典首先采用5、1896德国民法典采用6、《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二、特征1、独立的名义:独立人格,独立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2、独立的财产:独立于其投资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是所有法人特点的基本前提3、健全的组织机构/独立的意思:形成并实现法人的团体意志,对内管理,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4、独立的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辨析):(1)法人应当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当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三、法人的本质:1、拟制说、否认说、实体说2、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3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1、公法人:如国家,各级、各类拥有公共权力的机构2、私法人:(1)以法人成立基础为标准:–社团法人:以一定组织的社员为其成立条件;–财团法人:以捐助行为为其成立条件(只为公益)。(2)以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为标准:–营利法人:以分配其经营所获经济利益给社员为目的,如公司;–公益法人: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专为如科学、学术、慈善、宗教等社会公益;–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如合作社、工会、商会。4二、我国的法人分类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2、非企业法人(1)机关法人: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国家管理活动(2)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社会团体法人:由其成员自愿组织,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4)基金会法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管理条例》)3、合作社法人: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5中外法人分类外延比较(大致相当)大陆法中国法公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无对应概念营利法人企业法人公益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部分社会团体法人6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1、区别: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2、联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四、法人民事能力的起止:(民通36)–始于成立(登记),终于终止(撤销、解散、注销)7五、法人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限制1、不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否以自然人身体的存在为前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vs.名称权、名誉权–是否以自然人的身份为前提: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继承权vs.受遗赠权2、法律对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单行法和特别法的限制:公司法、担保法、……3、法人目的对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法人性质决定法人目的例如,机关法人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重要问题:企业法人的目的与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关系84、企业法人能力范围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2004修订)第1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后取消,对照现行法第12条)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等–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如毒品等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对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9六、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区别于自然人)1、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存续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活动实现4、个体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大同小异vs.法人千差万别10第四节企业法人概念下若干主体及其关系一、法人成员:法人出资人,如公司的股东–人格、财产、责任独立于法人,有权参加法人机关–法人人格的否认:《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的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属委托代理关系,须持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k48、49)(民通43)三、法人机关(法人的意思机关)–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与法人关系: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对外:作为法人的代表,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区别于法人内部其他组织)四、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机关的自然人,适用于所有法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正职行政负责人)(民通38)–与法人的关系: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外:不需特别委托授权,能够代表法人,其对外职务行为就是法人行为,后果归于法人(民通43)(k50:内部权限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非职务行为;违法行为(民通49)五、法人的分支机构1、地位: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能力范围内;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2、分类–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不同于所属法人的依核准登记的名称,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一定财产或经费,可以先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诉;由其所属法人承担清偿责任3、区别于法人职能机构:能够独立执行法人职能4、区别于法人创立或持股设立的新的法人组织: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第五节法人的组织过程(主要指企业法人)组织过程:法人的设立、组织变更和终止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民通37)–依法成立(条件合法、程序合法、组织合法)–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设立1、设立与成立–设立是一个过程,成立是法人设立成功的标志–如果设立失败,则法人不成立2、设立方式(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自由主义:创办人自由设立,无法律手续(已基本放弃)特许主义:专门颁布一项法律而设立许可主义(核准主义):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准则主义:符合法定设立标准进行登记即可设立强制主义:国家强制设立法人3、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原则上采严格准则主义;例外采许可主义–非公司企业法人:采许可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4、15)机关法人: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需登记的,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办理登记的,采许可设立主义4、我国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设立行为:企业法人的发起人依法订立合同和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认购股份,并承担筹办事务–登记:完成登记手续时取得法人资格(注意: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以企业法人名义活动)–法人的章程:法人成员就法人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民通4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三、法人的组织变更1、合并–吸收合并(兼并):A和B—A’或B’–新设合并:A和B—C–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原债权债务2、分立–新设分立:A—B和C–派生分立:A—A’和B–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人分立合并规则(公司法173-177;合同法90)3、法人的变更:法人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四、法人的终止:1、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2、分离与合并可能导致终止,也可能不导致终止3、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存续期间内,依法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2)解散:–设立法人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确定无法实现–因法人成员的共同意志–因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或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法人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4)法人的分立合并(5)其他原因4、法人清算: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法人在宣告破产以后,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法人除因宣告破产而被解散外,应按法律规定(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其他程序而不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作为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起诉和应诉(以自己名义)5、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企业法人(民通46)–公司法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3)–完成注销登记并公告,此时法人人格最终消灭五、法人组织过程中的民事能力及民事行为效力1、设立中的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是有效的(法人成立就有效,不成立由发起人/设立人承担);2、法人成立后: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