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业主:承包商: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日期:目录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规定第2条业主第3条监理单位第4条承包商第5条设计第6条工程实施第7条设备材料第8条工期第9条工程质量第10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11条机组启动试运与考核第12条保修第13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4条工程变更第15条保险第16条违约责任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提前终止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第21条其它附件1技术规范附件2里程碑进度表附件3业主采购的设备和材料附件4承包商分包的服务附件5分项价格表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附件7工程进度付款计划附件8工程月度资金流计划附件9质量保修保函附件10培训计划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简称“业主”)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年月日在_____签署。鉴于业主拟建造(工程简述),并于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总承包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_______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修改、补充文件;(2)中标通知书(如有);(3)合同条件;(4)合同条件附件(包括经双方确认技术规范等);(5)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包括设计说明及技术文件);(6)投标文件;(7)招标文件;(8)其他经双方同意进入合同的有关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3、承包商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4、业主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5、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业主:承包商: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用语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业主”指_________________,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2“承包商”指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法定继承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1.1.3“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从承包商处分包部分工程的当事人。1.1.4“监理单位”指业主聘请的、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当事人,包括其法定承继人和经业主许可的受让人。1.1.5“总监理师”指监理单位任命的负责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的授权代表,或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总监理师职权的其他人。1.1.6“总监理师代表”指总监理师根据第2.2.2条规定任命的个人。1.1.7“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所述的有关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1.8“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实施工程和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总金额。1.1.9“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投标文件”指承包商按照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向业主提供的,并为业主所接受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1“中标通知书”指业主向中标单位发出的、表示接受其投标的通知。1.1.12“开工日”指业主确定的承包商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时间。1.1.13“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14“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15“永久性工程”指承包商将根据合同规定建造并移交给业主使用的工程(包括设备)。1.1.16“临时性工程”指承包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工程的任何缺陷而在工程场地所建设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1.1.17“工程场地”指位于________的工程建设场地,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所有永久性施工用地和临时性施工用地。1.1.18“机组”指构成工程的任何及所有发电机组。1.1.19“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20“承包商设备”指为承包商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业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1.1.21“分系统调试”指本项目各系统在设备单机试运或单体试运合格后,为使系统达到整套启动必须具备条件所进行的调试。1.1.22“整套启动试运”指工程分部试运通过后,按照业主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合同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所确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的系统整组启动试运。1.1.23“性能验收试验”指为确定机组的实际性能指标而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试验。1.1.24“消缺清单”指承包商编制并经业主确认的清单(可按需要定期修改)。该清单中应列出每一台机组完工后仍有待完成,但对机组的正常、安全、经济运行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工作,以确保本工程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标准和要求。1.1.25“性能验收证书”指根据第11.13.3条的规定由业主向承包商签发的,表明任何一台机组已完全达到或视为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要求的证书。1.1.26“质量保证金”指13.4条所述的含义。1指本合同工程所属项目的名称,以项目上报文件中确定的为准。1.2.27“安全保证金”指13.4条所述的含义。1.1.28“保修证书”指12.6条所述的含义。1.1.29“费用”指在工程场地内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30“履约保函”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由保证人开具的银行保函。1.1.31“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双方列明的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3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3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语言及解释1.2.1本合同正式语言为汉语。合同文件除了签字和日期外,其他内容都必须打印并符合正常排版格式,任何未经双方同意的插页、旁白、批注都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12.2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双方均有义务将对方通知中的遗漏、缺陷或错误告知对方或监理单位。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业主2.1业主代表业主应在工程场地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履行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业主的人。业主应将其委派的业主代表在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工程管理机构及业主代表的管理。业主代表应常驻工程场地,如果业主代表需离开工程场地,则其必须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及时通知承包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商后随时更换原业主代表,对新业主代表的任命在业主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商后正式生效。2.2工程场地2.2.1业主应负责工程场地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等工作,保证承包商在开工日前【】天得以进入和使用工程场地。2.2.2如果因业主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场地,使承包商的工期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进行索赔。但如果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是因为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赔偿。2.3资金安排和付款业主应合理安排资金,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商支付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2.4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业主应负责采购合同附件3所列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场地内业主仓库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由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领用。业主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如果业主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业主承担。2.5地质资料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业主对承包商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其在合同义务之外向承包商提供的相关资料不承担责任。2.6许可和批文业主应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其他应以业主自身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批文和临时用地、用电、用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7并网业主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就配套送出工程的建设和接收机组所发出的电力电量作好合同安排,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应给予相应的协助。2.8协调业主应协助承包商处理工程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及费用问题,协调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过程所涉及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2.9确定每当本合同规定业主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业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业主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20条的规定,将争端进行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或仲裁。第3条监理单位3.1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力3.1.1业主依法聘请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业主应在监理单位开始履行监理义务【7】日前向承包商发出一份书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明确监理单位的名称、权力、组织机构及总监理师的姓名。总监理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场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师变更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总监理师短期离开工程场地时,应委托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1.2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聘用不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2总监理师授权3.2.1总监理师可随时将监理单位赋予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总监理师代表,亦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3.2.2总监理师代表在总监理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的通知与总监理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师有权纠正总监理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师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