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刑罚及其应用(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二)犯罪犯罪的特征严重危害社会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CCTV今日说法曾经报道,一位中学女教师被人杀死,警方很快破案,杀人凶手竟是死者班上的学生,一个年仅12岁的初一的学生!理由是上课时,老师批评了他。该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农村一老大妈手脚不干净,被村长批评,心里产生了怨恨,后来听说村长生病,于是捏了一个泥人,在小泥人身上扎针念咒,咒村长早死。一个青年学徒工不满师傅对其严格要求,某晚,用弹弓向师傅居住的房屋窗户击射,打碎玻璃,并装神弄鬼的吓唬师傅。在一次聚会上,谢某借酒与马某争吵起来,谢某一边谩骂一边拿起餐桌上的水果刀向马某的要害部位刺去,致其当场死亡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什么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在怎样的心理状态下客观方面实施了什么行为,导致什么结果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1、犯罪主体要件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吸毒者自然人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法理分析①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14——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只对以下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极为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但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智力、体能都不如正常人。他们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犯罪的故意——明知故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必然,希望、积极追求可能,放任、任其自然、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观罪过()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C2.一善捕蛇者王某,一日捕到一条毒蛇刚回到家中,邻居有急事找,遂将毒蛇放在门口一水缸内。不久,一过路者经过王某家门前,因口渴欲讨水喝,发现家中无人,便用勺从水缸中舀水,不幸被蛇咬。几分钟后,过路者因毒性发作而死亡。本案王某对过路者的死亡有何主观过错()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C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合法权益)。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刑法禁止做而去做)不作为:犯罪人消极的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做,且能做,而不去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①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②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③客观上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④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危险正在发生主观条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权益﹤保护的权益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和免除处罚。避险过当,客观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损害的权益≥保护的权益),主观上也有过错,就构成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和免除处罚。黄某牵着他的大黄狗到山上散步,见到仇人王某,黄某唆使黄狗咬了王某,王某拿起一块木板拍了黄某,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薛某,某大学体育教师。1999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入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准备行凶。薛某朝其头部打两拳,将陈某打伤致死。试分析薛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防卫过当D.前面是正当防卫,后面是故意杀人D甲劫持下夜班的乙,欲强奸乙,乙拿出防卫用的刀将甲刺死,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无过当的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A.过失重伤罪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意外事件B(四)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特征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某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案例中的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条件的阶段。《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是犯罪预备。因此,蒲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犯罪未得逞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造成犯罪未遂的客观原因:(1)受害人的反抗;(2)犯罪分子的能力限制;(3)犯罪分子的主观判断失误;(4)第三人的阻止;(5)自然因素的限制;(6)客观环境的影响。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钱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案例中沈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了。但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其移至厂内仓库旁,并未取得对财务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所以,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务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务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算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达到目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以前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特征丁某因与胡某有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类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及时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甲前往曾经服役的武警大队盗窃枪支,某晚来到武警大队的围墙外,甲观察情况后发现墙内有人正在施工并且有加岗,随即离去。甲的行为是()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B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看到警车巡逻,某甲深感害怕,觉得自己的行为很冲动,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C(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甲15岁,乙16岁,有一天夜里两人共同密谋盗窃某公司财物20000余元,请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共同犯罪人教唆犯胁从犯从犯主犯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小于主犯,因此,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由于他不是自愿参加犯罪,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性最小,因此,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教唆犯的处罚有三种情况:一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按主犯处罚);二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