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政治权利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2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二、劳动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教育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四、人身权利《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强奸妇女的行为。五、婚姻家庭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3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份妇女的天空还没达到界定的高度,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程某(女方)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某(男方),二人在次年闪电结婚。婚后不久,王开始对程大打出手。程为保护自身权益,及时将王起诉到当地法院。后又回到家乡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还向法院递交了在台湾遭遇家庭暴力时,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给程。案件背后: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某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自己有利的相关线索。2.禁止生育协议:2003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2003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04年11月生育一子。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最终败诉。案件背后: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4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所以希望我们妇女同志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个知法懂法的人。3.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1996年,张某(女方)和吴某(男方)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某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某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法院查证为,吴某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吴某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以上是几个典型案例,主要是告诫我们的妇女群众,想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你要是个知法懂法的人,才能正确使用法律武器通过正规渠道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