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郑州房地产网》(日期:2011-11-04)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11]81号)要求,经充分征求意见,并报请市法制办同意。现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学习,遵照执行。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6、《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7、《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8、《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9、《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0、《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11、《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1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1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1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17、《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1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19、《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2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2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2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2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25、《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26、《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8、《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2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31、《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3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3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3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35、《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36、《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37、《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38、《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39、《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一)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二)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四)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法律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78号)第十三条“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实施。”(五)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7.2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9.1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5.1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3.16郑州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3.1.17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5.7.18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3.1.19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4.4.110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8.3.111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0.1.11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1.11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9.1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6.11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5.11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3.2917房屋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5.11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6.119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12.12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5.12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5.12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5.12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1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3.125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11.1926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2.12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2008.2.12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2008.7.12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2011.2.13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2011.4.131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10.213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5.13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1.13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5.135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2010.1.836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2002.12.137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2003.7.138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4.9.139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2010.4.15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26项)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6、《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八)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