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现代制药厂房设施改造设计与验证魏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厂房设施•厂区建筑物实体(含门、窗)•道路•绿化草坪•围护结构•生产厂房附属公用设施–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含纯蒸汽系统)–工艺气体系统–制冷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第四十九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五十四条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五条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第三节仓储区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第六十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六十五条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第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第六十七条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第五节辅助区第六十八条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关于厂房设施的法规要求第六十九条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第七十条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老厂房设施改造与设计的思路•以质量风险管理的思路,分析现有设施、设备的实际状况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改造及设计方案。–分析现有生产工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生产设施设备需要改进之处–分析现有生产工艺与新版GMP不相符之处–根据生产工艺,分析现有厂房设施新版GMP不相符之处•以新版GMP为标准,明确改造与设计的基本要求。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生产区洁净级别与工艺要求不一致。洁净区洁净级别与新版GMP洁净区分级标准不一致。98版GMP规定的洁净级别为100级、10000级、100000级和300000级。2010版GMP规定的洁净级别为A、B、C、D级,且测试状态分为动态或静态。无菌配制、灌装及轧盖等高风险操作的洁净级别未达到新版GMP的标准(B级背景下的A级)。A级、B级洁净区缺少悬浮微粒动态在线监测的装置。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生产区和贮存区没有足够的空间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可能造成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如洁净设备/部件和未清洗设备/部件共用同一储存区域。生产区各功能间的面积存放待检原材料、半成品的面积中间品质量控制间的面积设备清洗间的面积工具清洗间的面积原辅料加工处理的面积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存放的面积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工艺布局不合理,不能有效的防治污染及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上下工序之间洁净间不相邻,未按工序顺序合理连接。不同的操作在同一洁净区域内同时进行。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缺少必要的防污染措施,比如没有缓冲间或气闸室。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存放未严格分开。待检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的存放未严格分开。存储区与生产区距离过远,容易在转运过程中污染。缺少洁净工作服清洗、整理、洗涤、干燥的区域,或未达到相应的洁净级别。设备或容器清洗间的洁净级别与设备或容器的使用级别不一致。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不合理。物料没有单独的通道,人流物流混杂。物流通道缺少清除外包装的区域,没有清洁措施。洁净物料与废弃物共用一个物流通道。操作间作为其他区域或洁净间的通道。现有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厂房的设计、布局不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缺少必要的操作间,如称量间、清洗间等。•产尘、高温高湿的房间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洁净区内放置与生产无关的设备。•仓储条件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仓储面积、空间、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品种不相适应。仓储区域划分不清晰。仓储的温湿度及通风要求不能满足需求。取样间或取样车的洁净度与生产环境的洁净级别不一致。•质量控制区相互影响的房间未分开。无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