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管理学教研室:钟薇主要内容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第二章民事主体制度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章时效和期间第五章人身权制度第六章物权第七章债权第八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1、语源:近代民法一语,来自于古代欧洲罗马法之juscivile,直译即为“市民法”。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3、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制定、执行和解释民法的出发点。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人民行其为无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吗?民法所设想的社会关系:有甲乙二人,各有自己财产A、B。甲乙二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了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这样,三个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不同关系。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2、甲乙与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侵权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作为非法人组织。(2)客体要素是指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3)内容要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两天,甲又将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丙,并办理变更登记。问如何处理这三人的法律关系?五、民事权利的保护1、私力救济: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2、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自助行为?是侵权行为?六、民事责任1、概念: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的分类:(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能力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2)出生时间出生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其他证据证明。(3)胎儿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案例甲乙是夫妻,甲有父母。后甲因病去世,去世时遗留个人财产6万元。当时乙已怀孕,小孩在出生后2个小时因呼吸衰竭死亡。问遗产如何分配?(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周岁以上)(3)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8周岁)案例甲9岁,擅长小提琴演奏,暑假期间在某酒吧打工挣钱。暑假结束后酒吧老板乙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老板理由能否成立?4、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成立的两个条件:(1)有久住的意思;(2)有久住的事实。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二、监护1、概念: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或者是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被监护人、监护人。2、监护的分类(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委托监护《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定:遗嘱指定监护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专家解读】“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3、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宣告失踪1、概念: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在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3个月)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法总则》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四、宣告死亡1、概念: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2、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消灭;(2)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3)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4、生还的后果: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其他身份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继承关系:根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如不存在,应折价返还。如转让与第三人(有相应对价)不负返还义务,如无偿,应返还。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有:A.2周岁的儿童B.18周岁的精神病人C.8个月的胎儿D.已故的作家王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1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概念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